《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83页_479kb
报告摘要
本法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商业银行,标准包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和杠杆率(不低于4%),适用于不同风险类别。
商业银行需遵守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加权资产计算规则,并根据机构规模实施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资本不足银行可采取纠正措施。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业公开第三支柱相关信息,频率为季报和年报。
该办法取代相关旧规定,并允许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采用,鼓励逐步完善资本管理。
总条文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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