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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美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及监管演变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信用评级行业概况
1. 行业发展历程
- 起源与早期发展:美国信用评级行业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1837年金融风暴推动了信用评级需求,1860年亨利·普尔创立普尔出版公司,1890年约翰·穆迪创办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1906年标准统计局成立,1941年与普尔出版公司合并为标准普尔公司。
- 三大评级机构的形成:标普、穆迪和惠誉三大评级机构在经历多次经济危机后建立了良好声誉,逐步确立了在美国市场的主导地位。
2. NRSRO制度与监管环境
- NRSRO定义: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E章,NRSRO是指其信用评级被认可为可用来确定证券资本费用的机构。
- NRSROs市场占有率:截至2016年,三大评级机构占据美国评级市场95%以上的份额,形成寡头垄断格局。
3. 业务结构与收入情况
- 评级报告类型分布:2016年NRSROs发布的评级报告中,政府证券占比最高(78%),其次是资产支持证券(8%)、金融机构(8%)、公司发行人(5%)和保险公司(1%)。
- 分析师数量:2014至2016年间,NRSROs分析师人数稳步增加,2016年达到4893人,其中标普、穆迪和惠誉合计占85.45%。
- 收入情况:
- 标普:2017年收入约30亿美元,占S&P Global Inc.总收入的48%。
- 穆迪:2017年评级业务收入为27.55亿美元,占穆迪集团总收入的65%。
- 惠誉:2016年实现8.38亿欧元收入,占惠誉集团总收入的71.56%。
4. 国际化布局
- 全球扩张:标普、穆迪和惠誉在亚洲、拉美、非洲和中东地区均有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如印度CRISIL(标普持股67.05%)、韩国KIS(穆迪100%控股)、中东以色列Maalot(标普100%控股)等。
二、美国信用评级监管演变
1. 早期行业自律阶段
- 发展阶段:信用评级行业早期主要依靠行业自律,1936年OCC规定银行不得投资低于“投资级”的债券,标志着信用评级开始影响市场。
2. NRSRO制度的确立
- SEC介入:1975年SEC在《1933年证券法》下确立NRSRO制度,通过无异议函确认NRSRO资质,推动评级行业规范化。
- 法律支持:NRSRO概念逐渐被纳入SEC法规,如《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
3. 《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2006)
- 立法背景:安然丑闻引发监管改革,该法案新增《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E章,赋予SEC对NRSRO的监管权。
- 监管措施:要求NRSRO提交注册申请、进行信息披露、建立利益冲突管理机制等。
4. 《多德·弗兰克法案》(2010)
- 监管强化:设立信用评级办公室(OCR),每年对NRSRO进行检查;修订相关法规,减少对评级结果的依赖,提高透明度和信息披露。
- 具体措施:修订细则17g-1~10,强化历史记录审查、分析师轮换、利益冲突管理等。
5. SEC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实施
- 检查机制:SEC每年对NRSRO进行年度检查,并在2008年起公开检查报告。
- 处罚案例:2015年SEC与标准普尔达成和解,标准普尔支付超7700万美元罚金;2016年对分析师Francis Parisi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和从业限制。
三、对我国的启示
1. 建立统一的上位法
- 法律框架:应建立统一、完善的信用评级法律法规制度,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 监管协调:注重与国际监管体系协调,提升行业统一监管水平,强化自律管理。
2. 提高透明度和信息披露
- 信息透明:加强评级方法、数据来源和评级过程的公开披露,提升投资者信任。
- 利益冲突管理: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识别与管理机制,防止评级机构因利益驱动而影响评级公正性。
3. 推动评级机构改革
- 业务分离:鼓励评级机构剥离非评级业务,确保独立性。
- 分析师轮换:推行主分析师定期轮换制度,防止利益固化。
4. 加强监管与问责机制
- 监管力度:应加强监管部门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检查与监督,确保其合规运营。
- 处罚机制:建立完善的处罚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追责,维护市场秩序。
5. 促进多元化发展
- 避免垄断:鼓励更多评级机构进入市场,提升行业竞争性,防止市场过度集中。
- 国际化布局:推动我国评级机构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升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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