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安徽-合肥市经信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合肥市进一步足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支持分布式应用项目补充申报的通知_10页_566kb
报告摘要
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总结
一、政策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合肥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独立企事业法人。
- 适用条件:
- 企业不得存在失信行为。
- 所有申报项目须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 新增政策条款按“网上申报、部门审核、联合审核、媒体公示、上报审批、资金拨付”流程执行。
- 部分条款如第四条“支持企业对标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研发生产高效率、低衰减产品”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二、申报与审核程序
1. 网上申报
- 申报主体需登录市财政局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
- 选阅相关政策条款,完成申报准备工作。
- 按照市经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 部门审核
- 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初审,核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与完整性。
-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加盖公章并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 市经信局组织审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3. 联合审核
- 市经信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
- 参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进行联合审核。
4. 结果公示
- 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经信局网站及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公示5天。
- 公示内容包括政策条款、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
5. 资金拨付
- 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 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计划,由市经信局拨付至相关项目单位。
三、申报时间
- 申报时间以市经信局在部门网站及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发布的通知为准。
- 申报截止日期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条件与材料
1. 基本材料
- 《资金申请表》(附件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扫描件
- 项目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 申报主体征信查询报告
2. 政策第三条:激励扩大规模
- 政策内容:对营收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8亿元的产业链产品制造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 申报材料:
- 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企业年度完税证明确认表
3. 政策第五条:支持分布式应用
- 政策内容:对装机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屋顶光伏、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瓦、0.4元/瓦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申报条件:
- 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2022年1月1日后建成并网
- 项目类型包括屋顶光伏、光伏建筑一体化等
- 申报材料:
- 项目建设资料(含合同、发票、备案文件)
- 供电部门并网验收意见
- 建筑物产权证明文件
- 联合申报需提供牵头单位证明
- 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4. 政策第六条:拓展应用场景
- 政策内容:对“光伏+5G”“光伏+制氢”“光伏+充电”等创新应用项目,择优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瓦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申报条件:
- 项目需在2022年1月1日后建成竣工
- 应用场景包括5G基站、制氢、农光互补、共享充电等
- 申报材料:
- 申请报告(含项目内容、投资情况、创新优势等)
- 项目建设合同及备案文件
- 项目竣工佐证材料(含并网验收意见或自行验收材料)
- 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项目以工信部公告为准
- 择优办法:
- 专家组按创新程度(30分)、示范效果(25分)、收益能力(20分)、可推广性(25分)等指标评分
- 进入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可额外加分(15分)
5. 政策第七条:推进多能互补
- 政策内容:对装机容量1兆瓦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不超过0.3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申报条件:
- 项目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
- 非抽水蓄能储能电站
- 申报材料:
- 项目建设合同和备案文件
- 供电部门并网验收意见
- 建筑物产权证明文件
- 储能电池、逆变器等采购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
- 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 首次申报需提供建成并网次月至申报前一个月的放电量数据
6. 政策第八条:发展智能运维
- 政策内容:对集成故障诊断、远程监控、无人机巡检等功能的智慧运维平台,运维电站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按发电量每千瓦时不超过0.01元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申报条件:
- 企业主营业务为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维护
- 运维电站容量达50兆瓦及以上
- 光伏组件发电量应在正常衰减范围内
- 申报材料:
- 光伏电站运营维护合同
- 电站并网验收意见
- 上一年度发电量清单(由供电部门出具并盖章)
五、附则
- 真实性要求:申报主体需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追回资金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 不重复享受:本细则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
- 资金控制:政策资金按年度预算总量控制,如超出预算按等比例缩减原则兑现。
- 解释权:未尽事宜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 执行时间: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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