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浙江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_10页_329kb
报告摘要
温州市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总结
一、核心内容概述
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5日印发《温州市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旨在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打造全国新能源产能中心和应用示范城市。政策涵盖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示范应用和环境营造四大板块,通过用地保障、用能支持、人才引进、基金引导、技术攻关、税收优惠、推广应用及营商环境优化等多方面举措,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产业发展政策
1. 用地用海保障
-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新能源用地和用海空间。
- 预支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重点项目开工。
- 对省级以上能源项目实行“实报实销”机制。
- 争取纳入国家级深远海海上风电示范基地。
- 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保障“风光倍增”项目落地。
2. 用能要素保障
- 重点保障重大新能源产业项目能耗指标。
- 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地区统筹使用。
- 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可用于项目能耗平衡。
- 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可用于重大产业项目。
3. 人才引育政策
- 聚焦清洁能源、储能、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固态电池等领域。
- 构建“十百千万”人才支撑体系。
- 推进“瓯越英才计划”向新能源产业倾斜,提高入选比例。
- 支持领军人才创办企业,优先列入“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
- 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工程和“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
-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试点。
4. 政府产业基金引导
- 利用500亿元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支持新能源企业及项目。
- 支持产业基金对能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 鼓励产业基金支持新能源项目建设。
三、科技创新政策
5. 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
- 支持温州大学与白马湖实验室共建“白马湖实验室温州中心”。
- 支持伟明盛青新材料研究院、浙江大学温州研究院等建设新能源相关研发中心。
- 支持建立高能级新能源产业研究院。
- 支持碳中和技术创新研究院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 新认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50万元奖励,市级优秀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 新认定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补助。
6.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 组织申报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每年争取立项3项以上。
- 鼓励龙头企业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实施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 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企业牵头项目按不超过总投入25%补助。
- 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给予牵头单位20万元补助,并推荐参与国家、省技术攻关行动。
7. 企业税收与奖补政策
- 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
-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育库,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研发投入达2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存量3%、增量8%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
四、示范应用政策
8. 新能源汽车推广
- 执行《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温政办〔2022〕2号)。
- 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年销量首次达5万辆、1万辆的企业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
- 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3GWh的企业奖励500万元。
- 政府公务用车、出租车应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 新能源巡游车更新或新增购置给予2万元/车补助。
- 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对新能源车实行首2小时免费政策。
- 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
9. 加氢站建设
- 对2023年建成投用的加氢站按日加氢能力分档给予奖补:
- 1000公斤及以上:500万元/站
- 500公斤及以上:300万元/站
- 500公斤以下:150万元/站
- 奖补额度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50%。
10. 储能规模化应用
- 鼓励“微网+储能”“新能源+共享储能”等电源侧储能项目。
- 鼓励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建设或购买新型储能。
- 支持燃煤电厂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设施,提升综合竞争力。
- 新型储能项目纳入省级示范项目,享受3年补贴(按年退坡)。
- 鼓励工商业用户利用峰谷电价政策建设用户侧分布式储能。
五、环境营造政策
11. 优化营商环境
- 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新能源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
- 优化项目办理流程,缩短审批时间。
12. 推进低(零)碳试点建设
- 鼓励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低(零)碳发展试点。
- 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13. 促进绿色电力消费
- 推动新能源绿色电力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应用。
- 制定激励措施,推广绿色电力证书。
- 推动绿色电力交易,加强与用能权、碳交易的衔接。
- 鼓励企业将绿色电力消费纳入社会责任报告。
- 探索与国际绿证互认,支持外贸企业应对“碳壁垒”。
14. 优化金融支持服务
- 鼓励风投、创投、民间资本投资新能源产业。
- 发展绿色金融产品,支持供应链金融。
- 培育新能源企业上市,支持发行绿色债券。
- 推进新能源重大项目建设融资支持。
六、附则说明
- 奖补对象:市区企业或合伙企业,个人需为温州户籍或持有居住证。
- 奖补兑现:资金来源为上级专项资金、市及县(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分担。
- 政策效力:
- 第八、九、十条及第七条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其余补贴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时,本政策将相应调整。
- 与上级政策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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