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1-联讯证券-联讯宏观专题研究_银行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模式分析_12页_1mb
报告摘要
银行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模式分析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股票质押式回购是一种以股票作为抵押品的融资方式,融资人通过质押股票向券商或银行获取资金,到期后偿还本金及利息,解冻质押股票。该模式分为场内和场外两种,其中场内模式因标准化、审批效率高、风险可控等优势逐渐成为主流。银行作为重要的参与者,主要通过资管产品、信托计划等间接方式参与场内和场外股票质押式回购,以规避监管限制并降低风险。
主要观点
1.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基本概念
- 融资人以股票作为抵押物向券商或银行融资;
- 融资期限一般在1-2年,利率普遍在5%以上;
- 质押率受股票资质、市场板块、期限、融资人资信等因素影响,普遍低于50%;
- 2016年后,监管层明确将质押标的限定为股票。
2. 银行参与的两种模式
场内模式
- 主要参与方式:通过券商资管产品参与,如“一对一”和“一对多”结构;
- “一对一”结构:银行理财资金通过信托或基金专项计划认购券商定向资管产品;
- “一对多”结构:银行理财资金作为优先级,券商自有资金或其他社会资金作为劣后级,承担风险;
- 质押率与折算率:质押率通常在40%-43%之间,折算率不超过60%;
- 风险控制:通过尽职调查、设置警戒线与平仓线、动态盯市等方式控制风险。
场外模式
- 主要参与方式:直接股票质押贷款或通过信托买入返售方式;
- 三方返售模式:A银行出资,B银行买下受益权,C银行提供保函,C银行为实际风险承担者;
- 风险处理:若触及平仓线,需通过司法程序处置质押股票,流程复杂且耗时较长。
关键信息
银行参与的限制
- 监管政策限制:
- 场内和场外股票质押式回购均被认定为非标资产;
- 2013年《8号文》规定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余额上限;
- 2014年银监合[2014]11号对农村金融机构投资非标资产作出更严格规定;
- 2016年理财新规明确限制非标资产投资比例,禁止期限错配,仅允许通过信托通道参与;
- 法律限制:
- 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能直接投资股票市场;
- 银行无法直接进行盯市操作,需依赖券商进行风险监控。
监管趋势与影响
- 证监会加强对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监管,旨在控制规模、降低杠杆、防范市场风险;
- 2016年10月征求意见稿提升业务门槛,限制单只股票融资比例,压缩券商优势;
- 未来银行或将成为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主导力量,业务竞争加剧,利率可能下行。
风险提示
- 信用风险:融资人到期无法偿还本金,质押股票无法变现;
- 市场风险:股价下跌导致质押市值不足,引发平仓;
- 监管风险:政策变化可能对业务规模和模式产生重大影响。
图表关键信息
| 图表编号 | 内容概要 |
|---|---|
| 图表1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模式(初始与购回) |
| 图表2 | 场内与场外模式流程对比 |
| 图表3 | 场内“一对一”交易结构 |
| 图表4 | 场内“一对多”交易结构 |
| 图表5 | 质押率影响因子一览表 |
| 图表6 | 深交所流通股质押率约40% |
| 图表7 | 上交所流通股质押率约42-43% |
| 图表8 | 主板与中小板/创业板的警戒线与平仓线基准 |
| 图表9 | 三方返售模式结构 |
| 图表10 | 银行理财参与股票质押的监管限制 |
| 图表11 | 2016年10月股票质押回购指引解读 |
结论
股票质押式回购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对银行和券商均有重要影响。场内模式因标准化和效率优势成为主流,而银行因监管和法律限制,多通过资管产品、信托等方式间接参与。未来监管趋严将压缩券商优势,推动银行在该领域的发展。银行需谨慎评估非标额度,合理设置质押率和风控措施,以适应政策变化,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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