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类贷款ABS披露指引-2019.2-47页_1mb
报告摘要
《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2019版)》总结
核心内容
本指引旨在规范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发展。适用于以注册方式发行的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其他方式发行的证券可参照执行。
主要观点
- 信息披露责任: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需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承担主体责任。
- 持续购买机制:允许在存续期内对基础资产进行持续购买,需披露相关安排及信息。
- 信息披露渠道:通过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网站等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 投资者风险自担:投资者需独立分析和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信息披露评价机制:交易商协会建立信息披露评价与反馈机制,跟踪监测并公布评价结果。
关键信息
信息披露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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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环节
- 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需在注册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注册申请报告。
- 注册申请报告应包括:证券名称、基础资产类型、是否采用持续购买结构、发行安排、风险提示、参与机构信息、基础资产筛选标准、历史数据信息及信息披露安排等。
- 需说明发行方式(招标或簿记建档)及其必要性、定价与配售原则、风险防范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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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环节
- 至少在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信托公告、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承销团成员名单等文件。
- 发行说明书应包括:发行基本信息、风险提示、交易结构信息、基础资产总体与分布信息、证券基础信息、中介机构意见及后续安排。
- 投资者需在发行期间和存续期内查阅基础资产池具体信息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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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定期信息披露
- 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受托机构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 报告内容包括:受托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信息、证券基本信息、各档次证券兑付情况、资产池表现、基础资产总体与分布信息、内外部信用增进情况、法律诉讼情况等。
- 每年7月31日前披露跟踪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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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重大事件信息披露
- 发生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 重大事件包括:兑付问题、参与机构违规、机构变更、信用评级变化、法律纠纷、经营变化等。
- 重大事件进展需持续披露。
信息披露表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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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注册申请报告、发行说明书、受托机构报告和重大事件报告书。
- 表格内容为最低披露要求,母表为必选,子表为可选,根据资产类型选择。
- 页码与备注需明确填写,如涉及金额和时间,应标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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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申请报告
- 包括:扉页、目录、注册基本信息、投资风险提示、参与机构信息、交易条款信息、基础资产筛选标准、历史数据信息、信息披露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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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说明书
- 包括:扉页、目录、发行基本信息、投资风险提示、交易结构信息、基础资产总体与分布信息、证券基础信息、中介机构意见、证券后续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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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机构报告
- 包括:扉页、目录、存续基本信息、证券概况、资产池情况、基础资产存续期总体信息、基础资产分布信息、持续购买总体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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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件报告书
- 披露对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
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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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与披露
- 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早偿风险、追索权风险、交易参与方违约风险等。
- 不同资产类型(循环资产与非循环资产)需分别披露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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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资产信息
- 包括基础资产的筛选标准、历史数据(动态与静态)、借款人特征、贷款用途、抵(质)押物特征、期限特征、利率特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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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意见
-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需提供尽职调查意见、法律意见书、会计意见及信用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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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安排
- 明确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方式、途径及特殊事件的披露机制。
结构与实施
- 适用范围:适用于以注册方式发行的个人消费类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 实施主体: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如承销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等)。
- 监管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附则
-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通过详细规定各环节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方式,构建了系统化的信息披露框架,提高了市场透明度,保护了投资者权益,促进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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