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8)_42页_2mb
报告摘要
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 (2018) 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报告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旨在介绍2018年中国预约定价安排(APA)的最新制度、程序、数据及实施情况,为跨境纳税人提供指导,也为国际社会了解中国APA工作提供参考。报告内容涵盖APA的定义、分类、优势、操作流程、纳税人权利保障及统计数据等。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一、预约定价安排概况
- 概念: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与税务机关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所属纳税年度起3~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 分类:按参与国家(地区)数量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 优势:
- 为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 降低税务机关管理成本;
- 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保障纳税人权益;
- 双边或多边APA可有效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促进国际合作。
二、立法与实践发展
- 发展历程:
- 1998年,APA作为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列入《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
- 2002年,APA制度正式写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2004年,《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发布,规范APA管理;
- 2005年起,全国统一管理,签署第一例双边APA;
- 2016年,根据BEPS行动计划,出台《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7年,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 2018年,签署2例单边APA和7例双边APA,其中双边APA涉及亚洲国家5例,欧洲和北美洲各1例。
- 现行法规依据:
- 税收协定;
-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64号公告和6号公告。
三、预约定价安排操作规范
- 申请资格:
- 企业需满足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以上;
- 优先受理条件包括关联申报完备、纳税信用A级、曾经被调查调整、申请材料质量高、涉及国际重复征税等。
- 操作流程:
- 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监控执行;
- 双边或多边APA需经税收协定缔约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
- 追溯调整:
- 可追溯至以前年度,最长追溯期为10年;
- 企业申请追溯调整的,可暂不作为特别纳税调整对象。
- 续签:
- 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
- 企业需在期满前90日内提出续签申请;
- 若企业经营状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可申请续签。
- 暂停或终止:
- 若企业不配合、提供虚假资料、税务机关认为无法达成一致,可暂停或终止程序;
- 涉及双边或多边APA的,需经税收协定缔约方协商。
- 涉及多个税务机关的情况:
- 多个税务机关涉及的APA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协调;
- 单边APA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或指定税务机关签署。
四、纳税人权利保障
- 信息保密:
- 税务机关和企业在谈签和执行过程中获取的信息需保密;
- 信息交换仅限于2016年4月1日后签署的单边APA,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除外。
- 缔约自由:
- 税务机关和企业可在谈签前暂停或终止程序;
- 未达成APA的,税务机关不得利用非事实性信息进行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五、统计数据
- 年度分布:
- 2005—2018年,中国共签署156例APA,其中单边89例(57.05%),双边67例(42.95%);
- 2018年签署2例单边APA(1例首轮,1例续签)和7例双边APA(6例首轮,1例续签)。
- 谈签阶段分布:
- 意向阶段:单边7例,双边32例;
- 申请阶段:单边9例,双边56例;
- 签署阶段:单边89例,双边67例。
- 交易类型分布:
- 主要涉及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65.07%);
- 无形资产转让(14.83%);
- 劳务交易(20.1%);
- 其他类型(如资金融通、金融资产转让)占比较低。
- 完成时间分布:
- 单边APA:1年内完成57.3%,1~2年内37.08%,2~3年内5.62%;
- 双边APA:1年内完成46.27%,1~2年内13.43%,2~3年内14.93%,3年以上25.37%。
- 转让定价方法使用情况:
- 交易净利润法使用最多(143次,79.44%),主要采用息税前利润率(59次)和完全成本加成率(82次);
- 成本加成法(19次);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6次)、再销售价格法(1次)、利润分割法(5次)及其他方法(6次)。
- 涉及行业:
- 制造业占比最高(84.62%);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等占比较低。
六、申请联系人信息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联系人、电话及地址详见报告附录。
结论
本报告展示了中国在预约定价安排制度上的不断完善和实践成果,强调了APA在促进税收确定性、降低重复征税风险、提升税收管理与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报告指出中国在国际税收合作方面取得积极进展,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和BEPS行动计划的推动下,加强了与多国的税收合作。未来,随着中国第三产业的发展,APA将更多涉及无形资产转让、劳务交易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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