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范】山东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关于促进我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_8页_3mb
报告摘要
山东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山东省为加快新型储能技术示范应用,推动其市场化、规模化和规范化发展,印发了《关于促进我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该文件旨在建立适应储能参与的市场机制,提升新型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一、依托现货市场,推动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
- 市场化参与机制: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充电时按电网代理购电价格执行,放电时作为发电企业售电,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容量补偿机制:示范项目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可获得容量补偿,补偿费用暂按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
- 辅助服务参与:鼓励新型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发挥其响应快、配置灵活等优势,提升电网调节能力,辅助服务费用由相关发电侧并网主体和电力用户合理分摊。
- 容量租赁机制:示范项目容量可在全省范围内租赁使用,由新能源企业租赁并视同企业配建容量。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按月度组织撮合交易,租赁结果作为新能源企业配置储能容量的依据。
二、创新思路举措,鼓励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
- 新能源项目配置储能:新能源项目并网时,电网企业按储能容量比例由高到低安排并网顺序,配置储能的项目在消纳困难时段优先消纳。
- 支持大型独立储能电站建设:对功率不低于3万千瓦、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建新型储能项目,可转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存量项目参照执行。
- 多元化储能发展:燃煤机组、燃气机组和电解水制氢装机的调峰容量,经技术监督认定后可在全省范围内租赁使用,用电按厂用电管理但不计入厂用电统计。
三、加强制度管理,促进新型储能规范化发展
- 项目备案管理:新型储能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情况报送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
- 技术监督机制:示范项目并网前需完成型式试验、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并网后接入集中监管平台进行在线监测,前三年每年进行涉网性能检测,三年后每年进行整站检测。
- 调度运行机制:电力供应宽松时段,示范项目按市场化方式参与现货交易;电力供应紧张时,可采取临时统一调度运行,并视情况给予补偿。
- 容量配置考核:未按承诺履行储能建设责任或未按比例租赁储能容量的新能源企业,其并网发电容量将按未完成储能容量对应新能源容量规模的2倍予以扣除。
- 安全管理机制:建立覆盖新型储能电站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强化属地责任,确保电站安全稳定运行。
政策实施时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名词解释
- 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指符合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和鲁发改能源〔2021〕254号文件相关要求,并纳入省能源局年度储能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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