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_7页_1mb
报告摘要
文档总结: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
核心内容
股权激励是未上市公司为稳定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而采取的一种激励机制。通过合理的股权激励安排,企业可以提升员工的归属感与积极性,同时促进公司长期发展。本文详细分析了股权激励的持股模式、工具、股份来源、激励对象及数量、限制条件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主要观点
1. 持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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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直接持股
- 上市后抛售需纳税,包括个人所得税(20%)及企业所得税(25%);
- 上市后套现自由,但存在股权结构不稳定的问题,如股东离职或死亡需进行股权转让;
- 上市前直接持股会导致股东人数多,管理不便;
- 建议在上市前夕采用直接持股,以避免短期套现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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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 上市后抛售需纳税,但未分配利润转增或现金分红可延迟纳税;
- 股权稳定性较好,便于管理;
- 套现需通过持股公司进行,操作复杂;
- 可通过股权控制提升持股人忠诚度,使其利益与公司股东保持一致。
-
自然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 税负与自然人直接持股类似;
- 股权稳定性与有限公司持股模式相似;
- 合伙企业开设证券账户已被交易所及证监会认可;
- 有限合伙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需地方商务部门批准;
- 合伙企业内部管理不如有限公司规范。
股权激励工具
1. 股票赠与
- 公司现有股东将部分股份赠与被激励对象;
- 可设置附加条件,如签订劳动合同或完成业绩指标;
- 激励成本高,约束效果差;
- 通常授予比例不高,且多为一次性授予。
2. 股票购买
- 被激励者需出资或以知识产权换取股份;
- 获得完整股权,包括所有权、表决权、收益权、转让权和继承权;
- 提升归属感和成就感,但存在财务损失风险;
- 股份转让受一定限制。
3. 股票期股(期权)
- 被激励者获得分红权和表决权,按约定价格分年购买股份;
- 上市前实施期权激励易导致股权结构不稳定,不利于上市审核;
- 实践中持审慎态度。
4. 虚拟股份
- 被激励者获得虚拟股份,不需出资;
- 仅享有分红权,无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
- 激励效果有限,易导致行为短期化。
股份来源
1. 回购股份
- 公司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回购股份,回购比例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 回购资金需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 回购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可无偿或低价转让。
2. 老股东出让股份
- 通常由大股东向激励对象出让股份;
- 可分为股份赠与和股份出让两种方式;
- 赠与为无偿转让,出让则按注册资本或净资产账面价值定价。
3. 增资方式
- 公司以优惠价格授予员工增资权利;
- 需注意老股东的优先认购权问题;
- 公司可在股东会表决时约定老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激励对象、数量与限制性条件
1. 激励对象
- 通常包括企业高管、核心研发人员和销售骨干。
2. 激励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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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限制:
- 公司回购股份奖励给员工,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5%;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
- 单一激励对象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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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比例:
- 高层、中层、一般骨干员工按4:2:1比例分配;
- 高管平均认购37.4万股,中层平均18.7万股,一般骨干平均9.4万股;
-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按2:1比例计算,总经理可认购72万股,副总36万股;
- 中层按岗位评价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之间股权分配相差15%。
3. 限制性条件
- 股票期权行权限制不少于2年;
- 限制性股票需设定服务年限等限制条件,满足条件后可转让;
- 若服务年限未满,需约定退出价格。
注意事项
- 股权激励不能使公司实际自然人股东超过200人;
- 激励股权比例不宜过大,以免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
- 尽量避免使用信托、代持等方式;
- 上市后继续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应符合上市公司相关规定;
- 注意期权公允价值的测算和会计处理。
关键信息
- 股权激励是未上市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
- 持股模式选择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管理需求和税务考量;
- 股权激励工具各有优劣,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
- 股份来源包括回购、老股东出让和增资,需注意相关法律程序;
- 激励对象、数量和限制性条件需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需规避潜在风险,如股东人数限制、控制权转移、税务合规等问题。
文档来源:公众号“跟我律师谈”
作者:陈建荣,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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