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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运作审查联合意见总结
一、法律基础
根据《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条例》(ESRB Regulation)第20条,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应在2013年12月17日之前,基于欧盟委员会的报告,并在收到欧洲中央银行(ECB)和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管理局(EIOPA)以及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对ESRB的使命和组织结构进行审查。
二、背景
- ESRB的设立:根据《ESRB条例》第1条,ESRB于2013年成立,旨在对欧盟金融体系进行宏观审慎监督。
- 职责范围:根据第3条,ESRB负责识别和评估金融体系与宏观经济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以预防或缓解对金融稳定构成系统性风险的发展趋势。同时,ESRB还致力于确保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从而支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 成员构成:ESRB的泛欧监管委员会(General Board)成员包括欧洲央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各成员国央行行长、欧盟委员会代表、ESRB科学顾问委员会和专业技术顾问委员会的主席及副主席、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高级代表、经济与金融委员会(EFC)主席,以及EBA、EIOPA和ESMA的主席。
三、ESAs的意见
- 合作情况:ESAs(欧洲监管机构)与ESRB在多个层面保持了密切合作,包括参与泛欧监管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科学顾问委员会、技术顾问委员会及各类工作组。ESAs的主席还曾担任ESRB的第二副主席。
- ESRB的贡献:ESRB的设立增强了欧盟框架中的宏观审慎监督能力,促进了不同层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沟通。
- 意见与建议:
- 维持ESRB的使命:ESRB的使命应予以保留,其非法律约束性的“行动或解释”工具已促使监管机构和ESAs开展大量工作,有助于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职责的协调。
- 加强合作机制:建议通过立法强化ESRB与ESAs之间的合作义务,包括在对方请求下提供专业建议。
- 扩大监督范围:宏观审慎监督应覆盖所有金融领域及更广泛的经济背景。ESRB应借鉴其在银行业风险分析方面的经验,同时加强对证券市场、保险和养老金领域的关注。
- 保持现有架构:ESAs认为当前的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SFS)机构安排无需大幅改革,应保留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独立运作,同时保持紧密协作,以确保对系统性风险的全面评估。
- 主席任命机制:ESRB主席应由欧洲央行行长担任,任期为5年;后续任期应依据《ESRB条例》第20条规定的审查机制进行任命。建议在讨论主席任命时,考虑近期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环境的变化。
四、结论
ESAs对ESRB的运作表示认可,认为其在提升欧盟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包括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扩大ESRB的监督范围、保持现有监管架构的稳定性等。ESAs希望未来能继续与ESRB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愿意就进一步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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