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Final-opinion-on-Commission-non-bank-recovery-and-resolution-_6页_192kb
报告摘要
欧洲银行管理局对欧盟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恢复与解决框架征求意见的评论总结
核心内容
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就欧盟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恢复与解决框架的征求意见发表了意见。EBA认为,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的恢复与解决机制对于维护欧盟金融体系的稳定至关重要。该机制应确保在危机情况下,关键金融基础设施(FMI)能够持续运行,同时避免监管套利和对客户或纳税人造成不利影响。
主要观点
- 法律框架与协调性:EBA强调,任何未来的恢复与解决框架应加强法律基础,实现欧盟范围内机制的统一,以避免监管套利。同时,应确保与国际组织如CPSS-IOSCO和FSB的相关倡议保持一致。
- 适用范围:EBA指出,当前征求意见未涵盖“影子银行”领域(如货币市场基金和对冲基金),但认为应考虑未来是否将其纳入非银行机构的框架。此外,对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需进一步明确其与金融稳定之间的关系。
- 功能化方法:EBA建议采用功能化方法,根据金融机构的活动类型(如CCPs和CSDs)确定适用的法律框架,确保公平竞争和责任明确。
- 避免监管冲突:EBA特别关注CCPs和CSDs在持有银行牌照时如何避免与非银行框架之间的冲突,确保在危机时责任划分清晰,防止系统性风险。
- 恢复与解决工具:EBA支持将FMI运营转移至存续机构作为解决工具,并建议在危机前建立操作安排以促进顺利转移。同时,强调应避免因损失分摊机制对非违约成员造成负面影响。
- 集团解决机制:EBA认为,在集团解决中应保留FMI的“健康”部分,考虑对特定产品进行清算或暂停,以减少系统性冲击。此外,应避免对陷入困境的集团实体提供不当支持,防止风险扩散。
关键信息
1.1 范围
- 当前征求意见未涵盖影子银行实体(如对冲基金)。
- 应考虑将这些实体纳入未来非银行框架。
- 需与FSB关于影子银行的工作流保持一致。
1.2 一般问题
- 统一框架:建议为CCPs和CSDs制定统一的恢复与解决框架。
- 避免修改关键法律:如结算最终性指令和金融抵押安排指令,应谨慎处理,避免影响其核心功能。
- 功能化原则:应根据机构的功能和风险类型,确定适用的法律框架。
- 责任明确:需明确在危机情况下,触发机制的监管机构及责任划分。
1.3 目标
- 恢复与解决框架应与银行框架相协调,确保在危机中维持关键功能和金融稳定。
- 应平衡触发机制的灵活性与法律确定性。
- 建议建立“解决学院”(Resolution Colleges),包括国家和欧盟层面的监管者与解决机构。
1.4 工具
- 运营转移:支持将FMI运营转移至存续机构,前提是存在替代FMI或第三方购买者。
- 预先安排:建议在危机前建立操作安排,如集中会员协议库、标准化文件、过渡服务协议等。
- 损失分摊:需考虑CCPs成员(尤其是银行)的损失分摊问题,避免对非违约成员造成不公平影响。
- 协调机制:任何涉及损失分摊的框架都应与相关监管机构协调,防止风险扩散。
1.5 集团解决
- 建议在集团解决中保留FMI的“健康”部分,减少系统性冲击。
- 可考虑其他FMI在集团内提供临时支持,如流动性支持,但需严格控制,防止风险传染。
- 不应允许存续机构支持已破产的集团实体。
结论
EBA认为,建立一个统一、协调、功能化的恢复与解决框架对于保护金融稳定和市场连续性至关重要。该框架应考虑FMI的特殊性,确保在危机情况下,关键服务不中断,同时避免对市场参与者和公众造成额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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