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7-德勤-商业银行如何核算其发行的理财产品_—_财政部发布_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_32页_1mb
报告摘要
德勤会计聚焦:商业银行如何核算其发行的理财产品
核心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解释第8号)由财政部于2015年12月16日发布,旨在为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提供关于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以及如何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的指引。解释第8号适用于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并要求在2016年年度及以后的财务报告中适用,且需进行追溯调整。
主要观点
1. 判断是否控制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需综合考虑三个核心要素:权力、可变回报、权力与可变回报之间的联系,以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
- 权力:包括直接及间接享有的权利,如投资决策权、管理权等。
- 可变回报:包括决策者薪酬、其他利益(如直接投资收益、信用增级或支持的补偿/损失等)。
- 权力与回报的联系:需分析商业银行是否能够通过行使权力影响可变回报的金额。
2.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区分
- 若商业银行是主要责任人,其行使权力是为了获取可变回报,则控制该理财产品。
- 若商业银行是代理人,其行使权力是为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则不构成控制。
判断标准:
- 是否存在可无条件罢免管理人的权利;
- 决策权范围;
- 薪酬水平与可变回报的关系;
- 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利益及其可变回报风险。
3. 信用增级或支持的考虑
若商业银行在没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需重新评估是否构成控制。评估应考虑:
- 信用增级或支持的触发事件及原因;
- 商业银行提供支持的动机及内部控制流程;
- 对价的公允性与不确定性;
- 承担的损失风险。
4. 会计处理要求
解释第8号要求,理财产品应作为独立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包括分类、计量、列报等方面。
- 分类:根据持有目的、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现金流特征等因素,将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计量:根据分类采用不同的计量方式,如公允价值计量、摊余成本计量等。
- 列报: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等规定,确保列报符合准则要求。
关键信息
1. 披露要求
- 商业银行需披露其发行的理财产品作为结构化主体的相关信息,包括其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融资方式。
- 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需披露提供财务支持的合同条款及可能承担损失的事项。
- 对于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需披露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
2. 公允价值计量
- 公允价值需根据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或转移负债的价格确定。
- 公允价值的输入值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活跃市场报价)、第二层次(可观察的非活跃市场报价)、第三层次(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减值处理
- 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外,其他金融资产需根据CAS22评估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
- 减值测试需考虑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债务人财务状况、行业环境等。
4. 实务考虑
- 商业银行需根据产品的具体条款及市场环境,重新评估是否控制理财产品。
- 若存在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等行为,可能影响其是否为主要责任人。
- 会计科目应根据金融工具的分类进行规范使用,避免使用可能引起歧义的科目名称。
生效与过渡
- 解释第8号自2016年起生效,适用于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
- 对于解释第8号生效前的会计处理,若与新规不一致,应进行追溯调整,除非不可行。
总结
解释第8号为商业银行核算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其更准确地判断是否控制理财产品,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与披露。商业银行需结合自身的业务模式与理财产品特征,重新审视其现有的会计处理方式,可能需进行系统性调整,包括内部控制、信息系统、核算及披露方式等。此外,商业银行还需评估未来新设理财产品对财务报表的潜在影响,以确保符合准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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