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9-远东资信-各国评级市场对外开放比较研究及对我国评级行业制度构建的思考_13页_830kb
报告摘要
各国评级市场对外开放比较研究及对我国评级行业制度构建的思考
各国评级市场开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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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开放早期(资本市场开放早期)
- 全球评级市场基本自由开放,评级服务从美国等国输出,带动其他国家建立评级机构。
- 各国对评级机构重视程度不足,监管相对宽松,对外国机构准入限制较少。
- 金融危机暴露评级机构推波助澜作用后,引发各国反思,开始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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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济体监管实践
- 欧盟:
- 实行强制注册和认证制度,对进入欧盟评级业务的机构进行严格管理。
- 建立多层次统一监管框架(通过ESMA),加强对外资评级机构战略、业务、评级方法、信息透明度监管。
- 采用注册/认证制度,对评级结果在欧盟境内使用的跨境评级机构实行背书管理。
- 金融危机后立法改革,通过设立准入门槛和监管合作防范危机。
- 日本:
- 实行非强制性注册(登记)制度,但较早重视本土评级机构发展。
- 创建“双评级”制度,要求重要债券发行需同时获得本土和国际评级机构评级。本土评级机构(JCR、R&I)实力强劲,主导国内市场。
- 对外资机构市场准入有一定限制(需在日本设立分支机构),近年加强监管要求。
- 韩国:
- 由政府主导推动评级行业发展,早期受政府严格管制。
- 亚洲金融危机后加强开放,但通过双评级制度保持本土评级机构(NICE KIS、KR)的主导市场地位。
- 对外资实行准入许可制度,限制外资控股主体。
- 现阶段部分本土评级机构被外资控股。
- 俄罗斯:
- 评级监管由财政部、证券委员会和中央银行等多部门负责。
- 俄罗斯主权评级遭降级后立法加强监管,限制外资评级结果在境内使用。
- 要求外国评级机构在俄境内设立子公司并向央行注册。
- 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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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制度比较
- 欧盟:强制注册与认证制度,提高注册标准。
- 日本:非强制性注册制度(登记制度),注重培育本土评级机构。
- 韩国/俄罗斯:准入许可制度,对外资参股有要求。
中国评级市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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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与现状:
- 我国评级业从政府推动起步,发展较快,机构和市场规模达到一定水平。
- 本土评级机构逐步发展壮大,但整体独立性、公信力有待提高。
- 外资评级机构在华设立法人机构,深化市场竞争,但市场份额整体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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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机构在华情况:
- 各外资信用评级公司已取得相关业务许可,并在客户资产规模、分析师数量等方面接近或超过本土机构。
- 外资机构通过组织内部协同设置境外分支机构,提供全球范围评级服务能力。
- 外资机构与特定领域机构合作,准入壁垒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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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模式:
- 我国目前实行多头监管模式,由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等多部门共同监管,监管规则存在差异。
借鉴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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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系建设:
- 建议采取强制注册制度,统一将境内评级业务的境内法人机构纳入统一监管,明确监管主体,隔断境外法人机构评级结果的境内效力。
- 注册/准入标准应包括机构性质、组织形式、资本要求、内部控制等。
- 探索建立标准化、高透明度的评级机构注册管理体系,借鉴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等国际监管经验。
- 提供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注册咨询、申报、审批、信息公开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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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与业务规范:
- 强化评级信息强制披露要求,包括评级结果发布、评级流程与方法的具体细节、评级方法的变动说明。
- 建立评级机构定期报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非现场监管手段。
- 要求评级机构说明评级方法的局限性,履行充分的风险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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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本土评级机构:
- 在开放过程中采取差异化监管政策,如对国有或部分符合条件的重点评级机构给予更优惠的市场条件。
- 引导和支持有实力本土评级机构做大做强,培养一批在特定领域有较高市场地位、较强独立性和较高信用信息处理能力的评级机构。
- 加强监管层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战略对话,为本土评级机构的创新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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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
- 遵循“审慎例外”原则,逐步、有序地推进对外开放,特别是对外资的参股、控股行为应有所控制。
- 加快实现评价方法国际化,鼓励一级评价机构参与国际标准开发,逐步开发面向国际化的评价品种。
- 加强与国际组织(如国际证监会组织)及其他国家的监管合作,完善跨境监管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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