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普华永道中国_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CRS细则发布_3页_309kb
报告摘要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CRS细则总结
核心内容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联合印发,旨在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执行提供更具体的操作指引。《细则》自2017年12月18日起生效,适用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中的具体操作。
主要观点
- 明确报送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报送主管机构,负责接收银行报送的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并与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强化检查与处罚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定期对银行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检查,对于违规行为,除按《管理办法》处理外,还将通报批评或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 界定外国银行分行的报送主体:在华外国银行分行需以管理行为单位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确保信息收集与报送的统一性。
- 强调账户持有人自证义务:账户持有人需主动证明其税收居民身份,银行在无法确认时应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细化存款类账户范围:明确了存款类金融账户的涵盖范围,为银行执行尽职调查提供明确指引。
- 规范尽职调查材料与流程:具体列明了五类中国政府部门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材料,并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模板。同时,明确了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需“依次完成”两项程序,即电子与纸质记录检索及客户经理询问。
- 补充无需尽职调查的账户范围:明确了非居民除外机构(如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等)无需进行尽职调查,并将注册验资账户纳入此范畴。
- 视同非居民账户的税收居民国判定标准:根据账户持有人的国籍或注册地确定税收居民国,但未明确解决国籍与声明文件冲突时的处理方式。
关键信息
账户持有人自证义务
- 账户持有人需主动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如无法提供,银行应要求其补充。
报送时间与主体
- 银行需在每年5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
- 外国银行分行需以管理行为单位开展尽职调查。
报送内容与共享机制
- 银行需在每年6月30日前报送《管理办法》上一年度执行情况。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规定提供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
尽职调查流程
- 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需“依次完成”电子与纸质检索,以及客户经理询问。
- 银行需在现有流程中确认是否已执行所有程序,避免合规风险。
无需尽职调查的账户
- 非居民除外机构无需进行尽职调查。
- 注册验资账户也被纳入无需尽职调查的范围。
银行业面临的挑战
- 由于《细则》出台时间较晚,部分银行可能已按《管理办法》建立流程,需在短期内进行调整以符合《细则》要求。
- 对于存量账户,银行需重新审视尽职调查结果,确保符合《细则》中新增的流程要求,尤其是客户经理询问程序。
银行的应对措施
- 流程复核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对照《细则》复核现有尽职调查流程,确保符合新规要求。
- 合规风险评估:评估修订流程对已执行尽职调查结果的影响,特别是对2017年已处理账户的影响。
- 信息准确性保障:确保信息报送的准确性,避免因流程不合规导致的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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