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CP-2015-22-CP-on-cross-border-flows-within-a-group-or-an-IPS_18页_312kb
报告摘要
总结:EBA/CP/2015/22 咨询文件
核心内容
本咨询文件由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发布,旨在征求对《关于流动性覆盖率比率(LCR)中额外客观标准的监管技术标准草案》的意见。该草案是根据《资本要求条例》(CRR)第422(10)条和第425(6)条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欧盟委员会委托条例》(EU)2015/61中提到的额外客观标准。这些标准适用于银行集团或机构保护方案(IPS)内部的跨境交易,以允许对流动性流入和流出的特殊处理。
主要观点
- 跨境流动性支持的特殊处理:CRR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跨境集团内交易给予流动性覆盖率比率(LCR)的特殊待遇,包括更高的流入率或更低的流出率。
- 必要保障措施:为确保这种特殊待遇不会危及流动性提供者的稳健性,必须满足一系列客观标准,包括流动性风险较低、存在法律约束的协议、流动性接收者的风险已被纳入流动性提供者的管理等。
- 监管技术标准的制定:EBA被授权制定监管技术标准(RTS)以进一步明确这些标准,确保其有效性和一致性。
- 风险评估与管理:流动性提供者需持续监控流动性接收者的流动性状况,并将这些信息纳入应急资金计划中,以确保在压力情境下仍能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 透明度与保密性:EBA鼓励公众对咨询文件进行回应,同时允许部分意见以保密形式提交,并强调数据保护的重要性。
关键信息
1. 咨询响应方式
- 咨询响应需在2016年1月13日前通过咨询页面提交。
- 响应应针对具体问题,明确指出评论所涉点,并提供合理的依据和证据。
- 响应者可选择是否公开其意见,保密意见将由EBA董事会和欧洲监察专员进行审查。
2. 附加客观标准
EBA提出了三项关键附加客观标准:
- 低流动性风险状况:流动性提供者和接收者需满足流动性覆盖率比率(LCR)和第二支柱要求,且其流动性状况需通过最近的监管审查确认。
- 法律约束的协议:集团内部需有明确的法律协议和承诺,确保流动性支持在任何情况下均可实施,并需经过法律审核。
- 流动性风险纳入管理:流动性提供者需将接收者的流动性风险纳入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包括日常监控和应急资金计划中的考量。
3. 跨境流动性支持的适用条件
- 仅当跨境交易发生在不同成员国的金融机构之间时,才适用特殊待遇。
- 特殊待遇需在监管机构批准下实施,并且必须满足额外的客观标准。
- 在过渡期内,流动性覆盖率比率的合规性将依据适用的最低要求进行评估。
4. 政策选项与影响分析
- EBA认为,缺乏系统性的公开数据使得对集团内流动性流动的分析变得困难,因此影响评估主要为定性。
- 集团内流动性流动在危机管理中至关重要,但其特殊待遇可能带来以下问题:
- 鼓励银行忽视流动性管理;
- 被用来规避单体流动性要求;
- 增加LCR框架的复杂性;
- 降低市场透明度和比较性。
- 为此,EBA建议限制特殊待遇的适用范围,并通过客观标准确保其不会损害整体金融稳定。
附录文件
5.1 草案成本效益分析 / 影响评估
- 该文件介绍了EBA对集团内流动性流动政策选项的分析。
- 由于缺乏系统数据,分析主要基于定性评估。
- 提供了2010至2013年间欧盟内信用机构的数量和资产数据,强调外国控制的分支机构在欧盟银行业中的重要性。
- 引用多项研究指出,高效的集团内部流动性框架有助于提高金融稳定性。
问题与讨论
EBA在草案中提出以下三个主要问题供公众讨论:
- 低流动性风险状况的评估标准:是否同意EBA对低流动性风险状况的定义?如有不同意见,应提出替代方案。
- 法律约束协议的要求:是否同意EBA对法律协议的详细规定?如有不同意见,应提出替代方案。
-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整合:是否同意EBA对流动性提供者需将接收者风险纳入其管理框架的要求?如有不同意见,应提出替代方案。
实施与生效
- 本监管技术标准将在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XXX天生效。
- 该标准将在所有欧盟成员国直接适用。
结论
EBA的草案旨在通过明确的附加客观标准,确保集团内流动性流动在满足必要保障的前提下,能够有效支持跨境交易,同时避免对流动性提供者和接收者的稳健性造成负面影响。该草案反映了对欧盟银行业内部流动性协同效应的重视,并试图在监管框架内实现金融稳定与透明度之间的平衡。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