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CP33_BPCE_Credit-Agricole_Credit-Mutuel_18页_251kb
报告摘要
总结:关于《第33号咨询文件》中合作银行资本工具实施指南的回应
核心内容
本文件是法国合作银行(包括Crédit Agricole、BPCE集团和Crédit Mutuel)对欧洲银行管理局(EBA)《第33号咨询文件》(CP 33)中有关合作银行资本工具的实施指南的回应。合作银行在欧洲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不仅在法国占据零售银行业务的近三分之二,而且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合作银行的资本结构和治理模式与股份制公司存在显著差异,其资本工具(合作股份和合作凭证)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治理原则。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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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银行的经济角色与法律地位
- 合作银行由会员共同创立,旨在满足未被传统银行满足的经济需求,服务于社区和会员。
- 其资本工具具有法律保障,是欧洲法律体系中独立的公司形式,体现了“欧洲合作公司”的概念。
- 合作银行的资本结构强调长期发展和社区服务,而非短期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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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效率与盈利性
- 合作银行在竞争环境中运营,追求盈利,其成本收入比表现优异(如Crédit Agricole Regional Banks在2009年的成本收入比为51%)。
- 盈利部分主要用于建立储备金,以增强银行的财务稳健性,而非直接分配给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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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工具的稳健性
- 合作银行的资本工具(合作股份和合作凭证)在审慎监管方面具有高质量,能够吸收损失,并在清算时排在所有其他债权之后。
- 它们具有永久性,不能随意赎回,除非满足特定法律条件,且赎回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 合作银行的资本结构与股份制公司相比更具稳定性,且在金融危机中表现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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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基于民主原则
- 合作银行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治理模式,确保所有会员平等参与决策。
- 在法国,合作银行的资本工具被明确纳入股本,具有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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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CP 33的批评与建议
- CP 33将普通股作为资本工具的基准,可能忽视了合作银行的特殊性。
- 合作银行的资本工具不应被纳入与普通股相同的严格标准,因其结构和治理模式不同。
- 建议在CP 33中明确合作银行的资本工具应作为基准,而非仅以普通股为标准。
关键信息
- 合作银行数量与市场份额:欧洲有4,200家合作银行,市场份额约为20%;法国的合作银行占零售银行业务的近三分之二。
- 会员数量与参与度:法国合作银行拥有超过2,000万会员,每年有10%的会员参与年度股东大会,高于上市公司。
- 资本结构特点:合作银行仅将利润的15%分配给会员,其余用于储备金,以增强银行的财务稳定性。
- 资本工具的性质:合作股份和合作凭证是合作银行的资本工具,具有永久性,不能随意赎回,且在清算时排在所有其他债权之后。
- CP 33的争议点:CP 33将普通股作为资本工具的基准,可能对合作银行的资本结构造成不利影响,且未充分考虑其法律和治理特殊性。
- 建议与修改:
- 删除CP 33第17和34条,或修改为将合作银行的资本工具作为基准。
- 明确合作银行资本工具的永久性,允许发行方无条件拒绝赎回。
- 保留对资本支付的限制(如分红上限),因其有助于增强银行储备金,提高财务稳定性。
主要建议
A- 资本定义
- 建议:将合作银行的资本工具(合作股份和合作凭证)纳入Core Tier 1资本的定义,不应仅以普通股为基准。
- 修改提案:在CP 33第17和34条中加入“合作银行的资本工具应作为基准”。
B- 永久性
- 建议:在CP 33第4条中加入“发行方无条件拒绝赎回”的原则。
- 修改提案:将第54条修改为“赎回需经无条件批准”,以确保与会计标准一致。
C- 支付灵活性
- 建议:保留分红上限,因其有助于提高银行储备金,增强财务稳健性。
- 反对观点:CP 33第27和71条将分红上限视为风险因素,不符合合作银行的治理模式。
结论
合作银行的资本工具在审慎监管和财务稳健性方面具有与股份制公司同等的水平,但其治理和运营模式决定了其不应被纳入与普通股相同的严格标准。因此,CP 33的实施指南应充分考虑合作银行的特殊性,以确保其在欧洲银行业监管框架中的合法地位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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