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Session-4.-Demonstrating-the-case-Volker-Heegemann_11页_374kb
报告摘要
总结:合作银行中的比例性原则应用
核心内容
在2015年7月3日EBA举办的“比例性原则在机构与监管改革中的应用”研讨会上,Volker Heegemann探讨了合作银行在金融监管框架下的特殊性以及比例性原则在其中的应用。合作银行作为独特的金融机构,其运营模式、所有权结构和治理机制与传统股份制银行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监管标准制定过程中,需要特别考虑其特性,以确保监管规则的适用性和公平性。
合作银行的主要特点
合作银行作为合作社的一种形式,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 合作价值观:以促进成员的经济利益为目标,而非追求最大利润。
- 成员所有制:由大量成员(同时也是客户)组成,欧盟范围内约有7800万成员。
- 地域性联系:具有强烈的本地和区域纽带。
- 民主控制:实行“一人一票”的治理结构。
- 低资本参与:成员通过股份参与,但股份通常可赎回,且不参与净资产分配。
监管中的比例性原则
在制定新的监管标准时,监管者往往基于股份制银行的模式进行设计,而忽视了合作银行的特殊性。然而,随着对多样性的认识加深,欧盟法律体系开始体现对合作银行的公平对待:
- 《里斯本条约》第54条 和 EC第1435/2003号条例 要求对合作银行和互助机构给予平等对待。
- CRR(资本要求条例) 和 CRD(资本要求指令) 包含了对业务模式多样性和法律形式公平对待的政治承诺。
- 监管指南强调,应根据合作银行的法律结构和特性,确保其资本工具在质量上等同于普通股,同时不削弱银行在市场压力下的持续经营能力。
案例分析
案例1:普通股认定
根据巴塞尔III的普通股分类标准,合作银行的股份难以满足以下要求:
- 有权在清算时按比例索取剩余资产;
- 资本永久存在,不偿还;
- 在损失发生时优先吸收损失。
然而,EC第1435/2003号条例 中指出,这些标准也适用于非股份制公司,如合作银行,需考虑其特殊结构,以确保资本工具的质量。
案例2:流动性覆盖率(LCR)
巴塞尔III的LCR对合作银行网络提出了结构性挑战:
- 中心机构通常不从事零售业务,因此无法持有流动性较低的存款;
- 本地银行将超额流动性存入中心机构,但中心机构需将其视为100%流出资金,这与实际运作不符。
为解决这一问题,CRR和相关指南采取了更细致的方法:
- CRR第422(3)(b)条 和 第416(1)(f)条 引入了对内部存款的特殊处理;
- COM委托条例(EU)2015/61 进一步细化了对合作银行网络中存款的认定规则,允许某些存款被视为2B类资产。
合作银行网络与集团
合作银行网络和集团具有多种形式,从基础的本地/区域银行合作,到高度整合的中央机构主导的集团:
- 基础网络:本地银行共同拥有基础设施(如中心机构、数据中心等);
- 机构保护机制(CRR第113(7)条):确保关联机构的偿付能力和流动性;
- 集团结构:部分集团由中央机构统一监管(CRR第10条)或被视为单一实体。
结论
合作银行在资本认定和流动性管理方面面临独特的挑战,这些挑战源于其特定的资本结构和组织形式。因此,监管框架需在早期阶段进行深入分析,并加强与合作银行的沟通,以确保规则既符合国际标准,又能适应其特殊性。只有在明确的法律框架下,才能支持多样化的银行体系。
未来挑战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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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薪酬(Art. 92 ss. CRR):
- “无中和”规则对小型合作银行(约2000家)造成较大负担;
- 合作银行股份因具有不可撤销赎回权,不适合作为薪酬工具;
- 非现金薪酬工具可能与合作银行的“成员至上”理念冲突,导致管理偏向利润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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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银行集团的“纾困”(Bail-in):
- 尽管法律框架已确定,但实际操作中仍需探讨:
- 纾困应针对哪些工具?
- 合作银行集团的可纾困性如何?
- 尽管法律框架已确定,但实际操作中仍需探讨:
欧洲合作银行协会(EACB)
EACB作为合作银行的代表机构,致力于推动合作银行在监管框架下的合理地位。联系方式如下:
- 地址:Rue de l'Industrie 26-38, B-1040 Brussels
- 电话:+32 2 230 1124
- 传真:+32 2 230 0649
- 邮箱:v.heegemann@eacb.coop
- 网站:www.eacb.co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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