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地位之争:道阻且长-20171212-兴业研究-15页-1mb
报告摘要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争总结
核心内容
中国在国际贸易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争议持续存在,尽管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ii)条的规定,自2016年12月11日起,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替代国”做法应终止。然而,这一法律条款的执行仍面临诸多障碍,导致中国难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认可。当前,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已提起相关诉讼,但短期内获得认可的前景并不乐观。
主要观点
1. 法律条款与争议焦点
-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ii)条允许WTO成员国在未证明中国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时,采用替代国价格进行反倾销调查。
- 该条款在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应自动终止,但成员国仍可依据其国内法对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作出判断。
- 举证责任倒置:在2016年12月11日之后,若成员国对中国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需证明中国不符合市场经济标准。
2. 国际认可现状
- 截至2017年12月3日,全球已有80多个经济体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 部分经济体仍使用替代国做法:如巴西,尽管在备忘录中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将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 主要拒绝方:美国、欧盟、日本、印度等经济体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3. 拒绝承认的深层原因
- 贸易保护主义动机: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主要是为了提升其对华反倾销诉讼胜诉率,从而减少对华进口。
- 经济利益驱动:中国是这些国家的重要贸易伙伴,拒绝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可作为贸易壁垒手段。
- 反倾销案件集中:美国、欧盟、印度等反倾销主要发起国均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4. 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性
- 中国已就美国和欧盟的“替代国”做法提起WTO争端解决案件(DS515、DS516)。
- 争端解决程序耗时长:根据WTO数据,争端案件平均耗时2.7年,多数案件耗时超过建议期限。
- 短期内难以取得成果:争端解决机制下,中国对欧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的诉讼至少需要2年时间,期间欧美仍可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
关键信息
- 中国对华反倾销调查的替代国做法:自2016年12月11日起应终止,但实际执行仍存在障碍。
- 主要拒绝承认的经济体:美国、欧盟、日本、印度等。
- 已承认的经济体:包括与中国签署自贸协定的国家、吸引中国投资的国家及与中国交好的非洲国家。
- 中国反倾销调查受案来源:2015年,中国共遭受72起反倾销调查,其中印度、美国、欧盟为主要发起国。
- 中国出口占比:2017年中国对美、欧盟、印度及巴西的出口占我国总出口的约40%,且呈上升趋势。
- 行业风险:钢铁、化工、光伏、汽车、造纸、纺织、家具、家电等行业是反倾销调查重灾区。
未来走向预判
- 争端解决耗时较长:中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预计至少耗时2年以上。
- 欧美可能集中发起反倾销调查:在市场经济地位未进入裁决阶段前,欧美可能加快对华反倾销案件的发起。
- 中国需采取多路径策略:在坚持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应加强与反倾销发起国的双边磋商,争取部分产业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可。
政策建议
- 坚持多边与双边路径并行: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持续申诉,同时加强与欧盟、美国等主要反倾销发起国的双边对话。
- 推进人民币汇率机制市场化:提升人民币可兑换程度,避免成为欧美否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依据。
- 加强行业预警与应对机制:重点行业如钢铁、化工、家电等需做好贸易救济调查的预警与应对,以减少反倾销调查带来的负面影响。
结论
中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过程面临法律、政治与经济等多重挑战,短期内难以取得实质进展。欧美等国家出于贸易保护主义动机,仍可能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因此,中国需在多边机制下持续推动争端解决,同时采取双边策略与行业预警措施,以降低贸易摩擦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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