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马威-2018私募基金税收实务分享-2018.11-58页_2mb
报告摘要
私募基金税收实务分享总结
核心内容
本报告由毕马威中国于2018年11月发布,旨在探讨中国境内及跨境私募基金的税收实务问题,涵盖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不同形式下的税务分析以及相关税务筹划要点。
一、国内私募基金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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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模
- 截至2018年9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255家,备案私募基金74,337只,管理基金规模达12.80万亿元,从业人员24.61万人。
- 管理规模在20-50亿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639家,50-100亿元的有269家,大于100亿元的有23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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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趋势
- 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近年发展迅速,主要形式包括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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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问题
- 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层面的税务问题,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
- 地方性财政扶持政策与基金自身税收政策之间的协调与冲突。
二、不同形式私募基金的税务探讨
1. 公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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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阶段
- 需缴纳印花税(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万分之二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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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间
- 从项目公司取得的股息可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
- 管理费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6%)。
- 若投资人以股息形式取得附带权益,可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但存在增值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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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阶段
- 转让基金份额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不缴纳增值税。
2. 合伙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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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阶段
- 印花税问题尚不明确,项目公司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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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间
- 采用“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需分别缴纳所得税。
- 增值税方面,基金从项目公司取得的股息可能不征税,但附带权益存在征税风险。
- 管理费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6%)。
- 优先级固定收益可能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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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阶段
- 转让基金份额需“先分后税”,基金层面的亏损可抵消,但不能向上分配。
3. 契约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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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阶段
- 未规定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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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间
- 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有纳税主体资格,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 投资人从基金获得的收益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25%,自然人20%)。
- 基金管理费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6%或3%)。
- 投资收益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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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阶段
- 转让基金份额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25%,自然人20%),不缴纳增值税。
三、基金税务处理总结
投资人层面
| 基金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其他 |
|---|---|---|---|
| 公司制基金 | 可能享受免税 | 可能不征税 | 转让份额需缴25%企业所得税 |
| 合伙制基金 | 25%企业所得税 | 优先级收益可能征税 | 转让份额需缴25%企业所得税或20%个人所得税 |
| 契约制基金 | 25%企业所得税或20%个人所得税 | 未约定本金可收回可能不征税 | 转让份额需缴25%企业所得税或20%个人所得税 |
管理人层面
| 基金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其他 |
|---|---|---|---|
| 公司制基金 | 适用税率 | 6% | - |
| 合伙制基金 | 适用税率 | 6% | - |
| 契约制基金 | 适用税率 | 6%或3% | 需判断是否属于应税范围 |
基金层面
| 基金类型 | 印花税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其他 |
|---|---|---|---|---|
| 公司制基金 | 需缴纳 | 可能免税 | 不征税 | - |
| 合伙制基金 | 不明确 | 先分后税 | 不征税 | 普通合伙人亏损可结转5年 |
| 契约制基金 | 不明确 | 不明确 | 不明确 | 不明确 |
四、跨境私募基金简介
1. 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
- 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人民币基金,投资于中国境内市场。
- 外币资金需经批准转换为人民币投资。
- GP从基金收取超额收益可能适用10%或25%的企业所得税,需判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 境外投资者从基金获得收益适用10%预提所得税,可能因税收协定享受优惠。
- 基金管理费需缴纳增值税(6%或3%)和企业所得税。
2. 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 允许境内投资者通过主基金-联接基金结构投资海外市场。
- 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可向离岸公司收取费用,需注意转让定价和常设机构风险。
- 增值税适用6%或3%。
- 企业所得税为25%,可向以后年度结转(不超过5年)。
- 预提所得税为10%,可依据税收协定减免。
3. 跨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外商独资企业可申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费需缴纳增值税(6%或3%)和企业所得税(25%)。
- 向境外股东分红适用10%预提所得税,需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
- 个人所得税方面,需关注中国税法改革及境外员工架构设计。
五、关键税务筹划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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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设立形式选择
- 根据税收政策、风险隔离、团队激励等因素选择公司型、合伙型或契约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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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设立地点选择
- 选择税收优惠地区,利用地方财政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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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收益的税务处理
- 超额收益部分是否作为投资收益还是管理费收入,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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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股实债的风险
- 若未约定本金可收回,投资收益可能不需缴纳增值税,但需注意企业所得税免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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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与常设机构风险
- 关联方服务费、股东贷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需符合中国转让定价规则,避免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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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规与政策协调
- 需注意地方财政政策与基金自身税收政策之间的协调,避免双重征税。
六、问答环节
- 演讲人:冯治国(税务合伙人)
- 专业背景:中国注册税务师、经济师,法学硕士(经济法)、经济学学士(税收专业)
- 经验领域:所得税管理、金融企业税务管理、税收政策咨询等
- 曾参与多项国家所得税政策制定,拥有丰富的税务实务经验。
七、总结
私募基金在不同形式和不同阶段均面临复杂的税务问题,需结合税收法规、基金结构、投资方式及政策优惠综合考虑。对于投资人而言,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处理尤为关键,需注意明股实债、附带权益、收益分配等情形下的税务风险。基金管理人则需关注管理费收入的税务处理及关联交易中的转让定价问题。跨境私募基金则涉及更多的国际税收协调问题,如预提所得税、常设机构认定、税收协定优惠等,需谨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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