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我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政策和征管文件汇编-国家税务总局_102页_632kb
报告摘要
我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涵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等方面,具体政策及管理要求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 重组类型:企业重组包括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和分立等,其中法律形式改变需按清算处理,其他类型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
- 重组资产或股权比例、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
- 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原有实质经营活动,主要股东不转让股权。
- 税务处理规则:
- 股权收购: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原计税基础确定,且比例由原75%调整为50%(财税[2014]109号);
- 资产收购:受让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原计税基础确定,资产比例调整为50%(财税[2014]109号);
- 合并及分立:被合并企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亏损,分立企业可承继部分所得税事项,原亏损不得在重组方间结转弥补;
- 跨境重组: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需符合中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税收协定,否则需按一般性税务处理。
- 税务申报与管理:
- 参与重组企业需提交《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并附清算说明、转让协议、公允价值证明等材料;
- 重组未超过12个月前需完成税务备案,逾期未申报按一般性税务处理;
- 税务机关对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跟踪监管,要求资料留存至少五年。
二、增值税政策
- 资产重组豁免: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关联债务、劳动力,不视为增值税应税行为,货物转让不征增值税;
- 更新规则:资产多次转让后,最终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的,仍豁免征税,转让方需向税务机关报备重组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6号);
- 营改增过渡:2016年5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相关试点政策,若重组涉及跨境应税行为,需执行零税率或免税规定。
三、契税政策
- 减免条件:
- 企业整体改制(如非公司制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且投资主体存续(原持股比例超75%)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公司合并、分立且投资主体相同,免征契税;
- 企业破产中债权人承受抵偿资产、非债权人签订三年以上用工合同获取企业资产的,免征或减半征税;
- 县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划转的,免征契税;
- 适用范围: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且受让方需将房地产转移至新公司等情形。
四、土地增值税政策
- 暂免征税情形:
- 企业整体改制(投资主体不变更)或合并、分立(投资主体存续)时转让房地产,暂不征税;
- 房地产作价入股或投资重组,暂不征税;
- 计算规则:如需征税,土地成本按重组前支付的地价款及国家统一费用计算,评估价格作为依据。
五、印花税政策
- 免征权限:
- 公司制改造后新企业的资金账簿,已贴花部分免征,新增资金或资本市场交易需按规定贴花;
- 企业合并或分立,新企业的资金账簿免征;
- 债权转股权或评估增值部分的股权资本需按公允价值贴花;
- 其他情形:改制前后未改变执行主体的合同不重复贴花,产权转移书据免征。
政策执行时间:财税[2009]5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4]116号、财税[2014]10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契税政策(49号文)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土地增值税政策(51号文)直至2027年底。跨境重组及特殊性税务处理需结合相关税收协定,未备案或不符合条件的按一般性处理,且须确保收入确认、资产折旧等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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