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EBA-GL-2014-11-28Guidelines-on-Impediments-to-Resolvability29_40页_515kb
报告摘要
总结:EBA关于减少或消除可解决性障碍的措施指南
核心内容
EBA/GL/2014/11 是欧盟银行管理局(EBA)发布的关于如何减少或消除可解决性障碍的指导文件,作为《欧盟稳定机制指令》(Directive 2014/59/EU)的一部分,旨在支持有效且可信的机构解决计划的制定。该文件为各成员国的监管机构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确保在应对机构可解决性障碍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主要观点
- 指导目的:完成欧盟在机构解决计划和可解决性评估方面的监管交付成果,确保在机构失败时能够有效使用解决工具,同时避免对金融系统造成负面影响。
- 措施分类:根据可解决性障碍的性质,将措施分为三类:结构性措施、财务措施和信息要求。
- 监管机构的裁量权:监管机构在评估可解决性障碍和选择适用措施时具有广泛的裁量权,但需确保措施的适当性和必要性。
- 比例性原则:监管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不具侵入性的措施,以减少对机构及其股东的负面影响。
- 替代策略:若首选解决策略无法实现,监管机构可考虑使用替代策略,但需确保其不会影响首选策略的可行性。
- 合规要求:成员国监管机构必须努力遵守这些指南,并在2015年2月19日前向EBA报告其是否遵守或计划遵守。
关键信息
1. 可解决性障碍的定义
- 指机构或集团在正常清算程序中难以处理,或阻碍解决工具有效实施的障碍。
2. 措施分类
| 类别 | 措施 | 适用情形 |
|---|---|---|
| 结构性措施 | 要求修订集团内部融资安排 | 当现有安排影响解决工具的实施 |
| 结构性措施 | 要求调整法律或运营结构 | 以降低复杂性,确保关键功能可分离 |
| 结构性措施 | 要求设立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 | 以保障集团关键功能的持续性 |
| 结构性措施 | 要求混合活动控股公司设立独立金融控股公司 | 以避免对非金融部分产生不利影响 |
| 财务措施 | 要求限制最大单个和合计敞口 | 以降低内部财务关联性 |
| 财务措施 | 要求出售特定资产 | 当资产影响解决策略的可行性 |
| 财务措施 | 要求限制或停止特定活动 | 以确保解决策略的可信度 |
| 财务措施 | 要求发行符合资格的负债 | 以满足最低合格负债要求(MREL) |
| 财务措施 | 要求机构重新谈判其发行的合格负债 | 以确保在解决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 |
| 信息要求 | 要求提供特定或定期信息 | 以支持解决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
3. 适用条件
- 措施的适用不以机构已出现违约或可能违约为前提。
- 措施应与解决策略相兼容,且不损害首选策略的可行性。
- 指南强调应避免假设公共支持为更不具侵入性的措施。
4. 比例性原则
- 措施应适合、必要且比例适当,以减少对机构及其股东的负面影响。
- 监管机构需评估措施对机构运营、股东权益和金融市场稳定性的影响。
5. 解决策略类型
- 单点进入(SPE):由单一监管机构对单一母公司或机构实施解决。
- 多点进入(MPE):涉及多个监管机构对集团内不同子实体或区域子集团实施解决。
6. 信息要求
- 要求机构提供详细信息,包括关键功能、债权人、资产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等。
- 信息应为最新且可访问,以支持解决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7. 资产出售要求
- 资产出售应在解决前进行,若其出售对解决工具的实施有重大负面影响。
- 资产应具备流动性,以确保解决过程中资金的可获得性。
- 应考虑资产被“困”在第三国的风险。
8. 活动限制要求
- 要求机构限制或停止复杂或高风险的交易和对冲操作。
- 要求限制在缺乏解决机制的第三国的活动。
指南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的监管机构。
- 指南旨在促进一致性和透明度,确保在不同国家间适用相同标准。
与其他文件的关系
- 与EBA关于可解决性评估的监管技术标准(Article 15(4))相辅相成。
- 与EBA关于**最低合格负债(MREL)**的评估标准(Article 45(2))相互补充。
总结
EBA/GL/2014/11 为监管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以确保在面对可解决性障碍时采取适当措施。这些措施涵盖机构的法律、运营和财务结构,旨在提升解决计划的可信度和可行性。指南强调监管机构的裁量权、比例性原则和替代策略的考虑,同时要求机构提供必要信息以支持解决过程。该文件是欧盟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助于实现金融系统的稳定和有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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