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5-申万宏源-银监发〔2017〕55号文解读_财产权信托纳入银信合作监管_关注后续细则_9页_704kb
报告摘要
财产权信托纳入银信合作监管,关注后续细则
核心内容概要
银监会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文),旨在规范银信类业务及通道业务,防止其异化为规避监管的工具,推动信托行业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55号文明确了银信类业务的定义,将表内外资金和资产收益权纳入监管范围,强调对违规投向领域的限制,并提出“三不得”原则,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
背景和目的
- 银信合作规模持续增长,17年三季度末余额达5.4万亿元,占信托余额的22.27%,增速保持在15%以上。
- 通道业务收入增长迅速,但其他业务增长停滞,主要因为通道业务由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转移至信托。
- 原有监管对表内资产和财产权信托约束不足,存在监管套利空间,因此55号文出台以填补监管漏洞。
新增内容
3.1 明确银信类业务和通道业务定义,将财产权信托和表内纳入监管
- 55号文首次将表内外资金和资产收益权纳入银信类业务监管范围,弥补了资管新规和72号文对表内资产的疏漏。
- 明确将财产权信托纳入规范,解决了之前同业投资定义模糊的问题,避免其成为规避监管的工具。
3.2 先发补漏,后续细化
- 55号文主要起到先发补漏的作用,先通过定义明确监管范围,再通过现场检查和窗口指导进行监管。
- 后续可能会出台类似72号文的操作层面规范,进一步限制银信类业务。
重申强调的内容
4.1 不得违规投向地产、地方融资平台、股票和产能过剩领域
- 55号文重申了不得违规投向限制行业的要求,包括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和产能过剩行业。
- 正常的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业务仍可开展,但需防止通过信托规避监管。
4.2 “三不得”原则
- 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
- 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
- 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
- 这些内容在“四不当”和“三套利”监管中已有涉及,此次重申是为了进一步限制监管套利行为。
4.3 重申信托转型,服务实体经济
- 信托行业在通道业务红利下规模迅速扩张,但盈利并未明显改善。
- 55号文提醒信托行业应加快转型,发展投行业务、融资业务和财富管理等核心业务,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方向。
对市场和资管机构的影响
对银行的影响
- 55号文将表内自营业务纳入监管,限制财产权信托出表,使银行难以通过代持等方式规避监管。
- 银行需应对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的考核压力,可能被迫补充资本金。
- 需关注后续细化政策的出台,以进一步规范银信类业务。
对信托的影响
- 通道业务规模占信托总管理规模的22.7%,但因费率低,对盈利贡献有限。
- 55号文对通道业务的规范化将带来一定冲击,但信托盈利仍取决于转型是否成功。
- 未来信托需在投行业务、融资业务和财富管理等领域寻求突破。
对信用债市场的影响
- 银行通过通道投向地产、地方融资平台和过剩产能行业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 监管方式由自查升级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增加窗口指导。
- 地产、城投和过剩产能行业的再融资可能受到影响,进而对相关信用债造成不利影响。
附注信息
- 证券分析师:孟祥娟(A0230511090004)
- 研究支持:李通(A0230117070001)
- 联系人:钟嘉妮,电话:(8621)23297818×7443,邮箱:zhongjn@swsresear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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