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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CEBS关于欧盟Tier 1混合资本的咨询文件(CP 17)的评论
核心内容
欧洲合作银行协会(EACB)对CEBS发布的《咨询文件17:欧盟Tier 1混合资本的草案建议》提出了批评,认为其定义过于保守,缺乏灵活性,并可能对欧洲银行的竞争力和资本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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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与背景
EACB认为,CEBS的主要目标应是将1998年悉尼声明转化为欧盟立法,以实现资本工具的合理统一,同时考虑到过去十年中混合金融工具的发展变化。 -
对CEBS建议的总体评价
EACB认为CEBS的建议过于严格和描述性,可能在多个成员国造成执行困难,并在国际市场上使欧盟银行处于不利地位。他们主张采用更现代化、基于原则的定义方式,以适应不同国家的法律、税务和会计要求。 -
关于损失吸收能力
- EACB认为,具有写销(write-off)功能的混合资本应被视为最高质量的资本,不应受到限制。
- 他们反对将写销功能作为限制条件,认为这会削弱混合资本的吸引力,并可能引发市场对更高回报的要求。
- 同意混合资本应低于存款人、普通债权人和次级债务,且不应受担保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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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赎回性
- 建议在银行满足一定资本水平(如超过125%的最低要求)时,可豁免监管批准。
- 监管机构应允许银行自行评估是否符合“同等或更高质量资本”的条件,而非强制审批。
- 强调银行在资本充足时才可能赎回混合资本,因此赎回机制不应被视为削弱永久性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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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灵活性
- 建议CEBS的定义应更贴近悉尼声明,避免过度限制支付的灵活性。
- 提出允许银行在混合资本条款中设定支付延迟的条件或限制,以符合监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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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混合资本的纳入比例限制
- 指出当前建议中的70/30或50/50规则可能导致“悬崖效应”,即资本充足率稍高则混合资本比例大幅下降。
- 建议将最低资本比例设定为2.8%,并在该基础上允许50%的混合资本纳入。
- 反对将混合资本比例限制为70%,认为这缺乏依据,且与现有国家的资本结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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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祖父条款
- 建议将祖父条款的有效期从30年延长至50年,以适应长期的混合资本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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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少数股东权益
- 支持将少数股东权益纳入混合资本的限制范围,但强调普通股权应保持其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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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影响
- 强调税务处理是混合资本定义的关键,忽视税务因素将导致某些成员国失去设立混合资本工具的动力。
- 担心写销和后续写回(write-on)功能可能破坏混合资本的债务特性,影响其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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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整合与非欧盟司法管辖区
- 指出CEBS的建议可能造成欧盟与美国等国家在资本工具认定上的不一致,影响跨境资本的流动性。
- 建议任何超出悉尼声明的定义应由巴塞尔委员会决定,以确保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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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与CEBS的角色
- 建议CEBS不应成为所有新混合资本工具的唯一审批入口,而应在国家监管机构无法做出决定时才介入。
- 强调CEBS的决定应具有约束力,否则将导致成员国自行决定,影响统一性。
关键信息
- CEBS的建议可能削弱混合资本的吸引力,导致其在欧盟范围内不再被广泛使用。
- 混合资本的定义应基于其功能(实质重于形式),而非仅形式上的分类。
- 税务处理和会计规则的差异是制定统一标准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 EACB呼吁CEBS重新考虑其方法,采用更灵活、原则导向的定义方式。
结论
EACB强烈反对CEBS在CP 17中提出的混合资本定义,并建议其采取更加灵活和原则导向的方法,以确保欧洲银行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资本结构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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