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8-荣大-股权激励涉及个税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研究_11页_1mb
报告摘要
2021年04月23日 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
一、问题描述
邵前宇就大股东转让股权给团队成员作为股份支付的案例进行研究,主要关注财务报表影响、团队成员个人所得税责任,以及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二、法律法规
(一)财税〔2016〕101号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时,需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股权激励后,上市公司在行权时可将股票公允价格与行权价差额计算为工资薪金支出,当年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等待期内的会计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实施与信息披露等内容。
三、相关案例
(一)A企业(创业板)
剔除了股份支付费用后管理费用率较为平稳,说明股份支付费用显著影响财务分析。
(二)B企业(科创板)
高管行权需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使用净资产法确定公平市场价,如2018年每股净资产为18.17元。
(三)C企业(科创板)
2017年实施股权激励费用计入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随着整体变更设立,判断相关费用不可税前扣除,补缴了所得税。
(四)D企业(创业板)
税收优惠金额占比高,原因包括股份支付费用不可税前列支。剔除该项影响后,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比例下降。
(五)E企业(创业板)
报告期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主要源于不可税前列支的股份支付费用。
四、总结
(一)股权激励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股份支付费用计入费用,影响当期利润,IPO企业需剔除该项以正确分析数据。
(二)受激励对象的纳税问题
激励对象取得低于公允市价的股票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可分期缴纳。
(三)股份支付费用是否可税前扣除
依据财税〔2016〕101号,股份支付费用经税务机关认可可在行权后税前扣除。但实务中,IPO企业往往面临税务机关不认可此类费用在税前扣除的情况。
本报告分析了股权激励涉及的个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及实务案例,仅供参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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