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内地版_同股不同权_的可行性分析_29页-2mb
报告摘要
联讯新三板策略深度报告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报告主要探讨了我国引入“内地版同股不同权”或“双重股权架构”的可行性,分析了其在法律、市场与企业治理层面的障碍与空间,并结合中概股赴美上市的案例,评估了双重股权架构的实际应用效果与潜在风险。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一、双重股权架构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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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双重股权架构是一种将现金流权与投票权分离的公司治理模式,通常将股份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高投票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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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优势:
- 提高公司运行效率
- 解决公司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之间的冲突
- 有助于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
- 降低恶意并购的可能性
- 缓解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道德风险
- 改善投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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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劣势:
- 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 增加公司融资成本
- 降低并购市场吸引力
- 增加信息披露的复杂性,可能影响商业机密保护
二、我国双重股权架构实行的障碍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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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障碍:
- 《公司法》第103条和第42条规定了同股同权原则,限制了双重股权架构的实施。
- 但《公司法》第131条为特殊类别股的合法化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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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空间:
- 优先股合法化:2014年优先股合法化为双重股权架构的实施提供了先例。
- 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国务院支持该制度,为双重股权架构提供了合理依据。
- 证监会试点政策:允许具有投票权差异的红筹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为双重股权架构试点提供了政策基础。
三、西方市场双重股权架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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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自1898年起,双重股权架构逐渐被接受。
- 1988年SEC允许非对等投票权交易。
- 1996年双重股权架构企业数量达到顶峰。
- 美股市场中,双重股权架构企业总市值占比逐年上升。
- 行业分布较广,但近年来趋于集中于互联网、金融、能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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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
- 2018年正式批准“同股不同权”架构。
- 设立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需为创新产业、高市值、有持续增长潜力等。
- 要求公司披露特殊安排,并对特别投票权股东进行限制。
四、我国赴美上市的双重股权中概股情况
- 数据统计:2010年至今,赴美上市的中概股共162只,其中48只采用了双重股权架构,占比约29.6%。
- 行业分布:大多数为互联网企业(31家),其次为教育和消费信贷行业。
- 表决权倍数:61%的企业B类股表决权为10倍,京东为20倍。
- 市值与业绩:除阿里巴巴外,其余中概股平均上市市值为243.7亿元,25家上市前两年净利润为负。
- 退市情况:7家中概股已退市,主要因市值缩水、被并购或回归A股。
五、典型案例分析
- 阿里巴巴:采用“合伙人制度”变相实现双重股权架构,湖畔合伙人掌握董事会控制权,但被港交所拒绝上市。
- 京东:直接采用双重股权架构,刘强东通过B类股掌握83.7%投票权。
- 聚美优品:因实际控制人决策失误,导致股价暴跌、市值缩水,体现双重股权架构的潜在风险。
- 奇虎360:私有化后以同股同权身份回归A股,成为赴美上市中概股回归A股的成功案例。
六、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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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面:
-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
- 建立集体诉讼制度,便于中小股东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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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面:
- 在成熟市场和法律保障前提下,逐步推行双重股权架构。
- 针对创新企业、国企和红筹企业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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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层面:
- 可参考法国的持股时间与投票权挂钩制度。
- 可借鉴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
- 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
风险提示
-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 双重股权架构可能带来治理风险,需加强监管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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