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策略深度报告:内地版“同股不同权”的可行性分析-20180904-联讯证券-29页-2mb
报告摘要
联讯新三板策略深度报告总结
核心内容概述
本报告围绕“内地版‘同股不同权’”的可行性展开分析,重点探讨了双重股权架构在法律、监管和公司章程层面的实施可能性与现实障碍。同时,报告通过分析中概股在美股市场采用双重股权架构的情况,以及相关案例,揭示了该架构的优劣势和实际应用效果。
主要观点
- 双重股权架构是一种将现金流权与投票权分离的股权安排,旨在保护创始人团队或管理层的控制权,提高公司运行效率,缓解道德风险问题。
- 该架构在美股市场已有广泛应用,但受到法律与监管的严格限制。
- 中国尚未全面放开双重股权架构,但已有试点政策,如优先股合法化、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支持及证监会对红筹企业上市的特别规定。
- 从中概股的实践来看,双重股权架构主要适用于互联网、教育和消费信贷等新兴行业,但存在业绩不佳、市值缩水、治理风险等潜在问题。
关键信息
一、双重股权架构的基本情况
- 定义:双重股权架构是通过将投票权与现金流权分离,使部分股东(如创始人)拥有更高的表决权。
- 与同股同权的区别:在同股同权制度下,每股拥有相同的投票权;而在双重股权架构下,B类股通常拥有更高的投票权(如10倍或20倍)。
- 适用对象:通常为创始人、管理层及早期投资者,他们通过高投票权股份控制公司决策。
- 优势:
- 提高公司决策效率
- 缓解风险投资与公司长期发展之间的利益冲突
- 有助于吸引和保留高层次人才
- 降低恶意并购的可能性
- 改善投资市场环境
- 劣势:
- 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 增加融资成本
- 降低并购市场吸引力
- 增加信息披露复杂性
二、我国双重股权架构的障碍与空间
- 法律障碍:《公司法》第103条与第42条明确限制了双重股权架构的实施。
- 实施空间:
- 优先股的合法化为双重股权架构“开路”
- 国务院支持的“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与双重股权架构存在相似性
- 证监会对红筹企业上市的试点政策为双重股权架构提供了可能性
三、我国赴美上市的中概股情况
- 数量与比例:2010年至今,赴美上市的中概股共162只,其中48只采用双重股权架构,占比为29.6%。
- 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互联网、教育和消费信贷行业,互联网企业占比高达75%。
- 表决权倍数:61%的企业的B类股表决权倍数为10倍,京东的B类股表决权为20倍。
- 市值与业绩:除阿里巴巴外,其余40家双重股权中概股上市时平均市值为243.7亿元,25家企业在上市前两年的平均净利润为负,占比61%。
- 大股东持股比例:10家企业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11家企业在30%—50%之间,20家企业低于30%。
四、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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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
- 采用“合伙人制度”变相实现双重股权。
- 合伙人可以提名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控制公司决策。
- 2013年9月被港交所拒绝上市,2014年在纽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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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
- 采用B类股,刘强东掌握55.9%的投票权。
- 上市时通过将投票权委托给刘强东,避免股权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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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美优品:
- 采用B类股,实际控制人陈欧拥有75.7%的投票权。
- 因错误决策导致市值大幅缩水,成为双重股权架构弊端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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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360:
- 采用双重股权架构赴美上市,后通过私有化退市并回归A股。
- 回归后以同股同权身份上市,成为成功案例。
五、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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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管层面:
-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
- 建立集体诉讼制度,方便中小股东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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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推进层面:
- 针对创新企业、国企和红筹企业试点双重股权架构。
- 成熟的市场和法律保障是全面放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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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层面:
- 可参考法国“持股时间与投票权挂钩”的方式。
- 借鉴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管理层监督。
- 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保障投资者权益。
风险提示
-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 双重股权架构可能引发治理风险,需谨慎实施。
- 中概股在美股市场采用双重股权架构后,存在退市风险,如市值缩水、被并购或回归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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