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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2018年4月12日金融监管研究总结
核心内容
2018年4月12日,中国金融监管研究聚焦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调整。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宣布将大幅放宽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市场准入,易纲行长随后宣布了具体的对外开放措施和时间表。这些政策调整体现了中国在金融领域加快对外开放步伐的决心,旨在实现内外资一视同仁、与外汇改革相配合、以及金融开放与金融监管相匹配的原则。
主要观点
1. 金融开放的三大原则
- 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原则:外资机构将享有与内资机构同等的市场准入待遇。
- 对外开放与外汇改革相配合:金融开放将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相协调。
- 金融开放与金融监管相匹配:确保监管能力与开放程度相适应,以防范金融风险。
2. 银行业开放
- 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放宽: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
- 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 新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
- 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包括更多人民币业务,如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开展银行卡业务等。
- 外资银行需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如外商独资银行、合资银行需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3. 证券、基金及期货业开放
- 外资持股比例放宽: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取消限制。
- 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必须为证券公司。
- 合资券商业务范围统一:内外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一致,涵盖证券经纪、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资产管理等。
- 外资需满足资质要求:包括法律制度完善、持续经营、无重大处罚、财务稳健、信用良好等。
- 外资可能成为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由于内资证券公司尚不允许商业银行控股,外资控股证券公司或将逐步放开。
4. 保险业开放
- 放宽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取消限制。
- 允许外资经营保险代理和公估业务,经营范围与中资机构一致。
- 取消外资险企设立前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
- 外资保险公司设立条件简化:如无需设立代表处,但仍需满足经营年限、资本规模、监管合规等要求。
关键信息
政策调整时间表
| 领域 | 时间表 | 具体措施 |
|---|---|---|
| 银行业 | 未来几个月 | 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允许外国银行设立分行和子行 |
| 银行业 | 年底之前 | 新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外资持股不设上限 |
| 证券业 | 未来几个月 | 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取消限制 |
| 证券业 | 年底之前 | 合资券商业务范围与中资一致 |
| 保险业 | 未来几个月 | 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上限放宽至51%,取消代表处设立要求 |
| 保险业 | 年底之前 | 允许外资经营保险代理和公估业务,经营范围与中资一致 |
金融开放的背景
- 自2017年起,中国陆续推出多项金融开放政策,涵盖支付、信用评级、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领域。
- 2018年4月11日,易纲行长宣布了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
监管一致性要求
- 主要股东:需满足净资产、盈利记录、市场占有率、信用水平、资本补充能力等要求。
- 控股股东:需满足更高的资本实力、盈利能力和战略协同要求。
- 外资股东:需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监管、财务和信用标准。
结论
此次金融开放政策的推出,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通过放宽外资持股比例、扩大业务范围、简化设立条件等措施,中国正逐步构建一个更加开放、公平和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同时,政策强调了监管的审慎性,确保金融开放不会带来系统性风险。这些改革将有助于吸引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推动国内金融机构的国际化发展,并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成熟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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