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开放的“限度”-20180412-兴业研究-21页
报告摘要
2018年4月12日金融监管研究总结
核心内容
2018年4月12日,中国金融监管研究聚焦于金融开放的“限度”,分析了中国在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政策调整及其对市场准入、外资持股比例和业务范围的影响。该报告由陈昊、何帆、鲁政委共同撰写,来自兴业研究与兴业银行及华福证券。
主要观点
- 中国将大幅放宽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市场准入,金融开放将遵循“内外资一视同仁”、“对外开放与外汇改革相配合”、“金融开放与金融监管相匹配”的原则。
- 金融开放政策将分阶段实施,部分措施将在年底前完成,其他则将在未来几个月内落实。
- 金融开放将带来外资机构在业务范围和持股比例上的重大调整,有助于提升中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水平。
关键信息
一、银行业对外开放
- 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放宽: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
- 业务范围扩大:年底之前,大幅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使其与中资机构一致,允许外资银行开展更多人民币相关业务。
- 设立形式灵活: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提升外资银行的市场参与度。
- 准入条件明确:外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需满足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5%等条件。
二、证券、基金及期货业对外开放
- 外资持股比例放宽: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将不再设限。
- 合资券商条件简化: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允许外资控股券商。
- 业务范围统一: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将与中资证券公司一致,涵盖证券经纪、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
- 外资准入标准:外资若希望成为证券公司股东,需满足所在国家法律制度完善、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重大处罚等条件。
三、保险业对外开放
- 外资持股比例放宽: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将不再设限。
- 设立条件简化: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提升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效率。
- 业务范围扩展:允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与中资机构经营范围一致,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业务。
- 股东资质要求:根据持股比例不同,对保险公司股东的资质要求有所区别,包括总资产、净资产、盈利能力、合规记录等。
政策背景与趋势
- 中国自2017年起持续推进金融开放政策,包括放宽市场准入、简化行政许可流程、明确外资机构入股政策等。
- 本次政策调整是落实2017年11月中美元首会晤中中国对金融开放承诺的一部分,旨在提升中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
- 金融开放与监管能力相匹配,确保在扩大开放的同时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总结
本次金融开放政策调整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涵盖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具体包括放宽外资持股比例、扩大外资业务范围、简化设立条件等。政策实施将有助于吸引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提升金融服务的多样性与质量,同时也对监管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以确保金融安全与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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