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8-KPMG_China-沪港通试点及QFII和RQFII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获澄清_4页_1mb
报告摘要
中国税务快讯总结(第二十九期,2014年11月)
核心内容
2014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和《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旨在明确沪港通及QFII/RQFII投资者的税务政策,消除政策不确定性,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主要观点
沪港通税收政策
- 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 股息红利所得:仍需按照源泉扣缴方式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但可申请根据税收协定享受更低税率。
-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年,股息红利需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 内地企业投资者:转让差价及股息红利所得需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H股股息红利可免税。
- 印花税:买卖A股时仅卖方需缴纳0.1%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买卖香港股票时,买卖双方各按交易额的0.1%缴纳印花税。
QFII/RQFII税收政策
- 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QFII和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历史所得:2014年11月17日之前取得的上述所得仍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营业税:QFII和RQFII买卖A股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免征营业税。
关键信息
- 政策背景:沪港通于2014年11月17日启动,政策的出台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税务指引。
- 政策影响:税收政策的明确有助于提升国际投资者对中国市场的信心,同时为内地投资者提供了税收优惠。
- 未来展望:毕马威预计中国税务局将出台更详细的税收征管指引,以方便纳税人。同时,股票转让差价暂免所得税的期限可能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情绪进行调整。
沪港通和QFII/RQFII税务处理总结
| 投资者类型 | 权益性投资买卖价差收入 | 股息、红利所得 | 中国营业税 | 印花税 |
|---|---|---|---|---|
| 香港及境外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QFII/RQFII投资中国股票 | 暂免 | 预提所得税通常为10%(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 暂免 | 卖方出售A股时按交易额的0.1%缴纳中国印花税 |
| 中国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股票 | 个人暂免三年,企业需计征25%企业所得税 | 个人20%,企业25%(H股除外) | 按现行规定征免 | 买卖双方各按交易额的0.1%缴纳香港印花税 |
毕马威观察
毕马威指出,81号文和79号文是中国证券市场税务政策的重要进展,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税收政策不明确问题,增强了市场的可预测性和吸引力。尽管当前政策为“暂免”,但考虑到中国税法中已存在长期的免税政策(如1998年个人转让A股暂免个人所得税),暂免期限可能较长。未来政策调整将取决于市场状况和投资者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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