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稳定币发行人过渡条文摘要说明_7页_733kb
报告摘要
《穩定幣條例》原有穩定幣發行人過渡條文總結
1. 引言
《穩定幣條例》(第656章)於2025年8月1日生效,規定在香港進行受規管穩定幣活動的實體需持有牌照或符合豁免條件。否則,其行為將違反《條例》第8(1)條,屬違法行為。
- 受規管穩定幣活動包括:
- 在香港發行指明穩定幣;
- 在香港以外發行參照港元的指明穩定幣;
- 進行《條例》第5(4)條所指明的活動。
- 過渡安排旨在為在條例生效前已進行受規管穩定幣活動的實體提供申請牌照或有序結業的機會。
2. 過渡條文的適用範圍
- 過渡條文適用於在2025年8月1日前已在香港進行受規管穩定幣活動的實體(原有穩定幣發行人)。
- 金融管理專員在評估是否屬於原有發行人時,會考慮其業務範圍、重大程度及實質性。
- 僅在香港設立公司或進行空殼業務,不視為原有發行人。
3. 首3個月過渡條文
- 原有發行人需了解《條例》、《摘要說明》及相關指引。
- 申請程序與非原有發行人一致,原有發行人應向金管局穩定幣牌照組表明申請意圖。
- 原有發行人需在2025年10月31日或之前完成以下步驟:
- 提交牌照申請;
- 提供書面聲明,確認其在生效日期前已進行受規管穩定幣活動;
- 提供書面承諾,表明其將遵守規管性規定及設有合規安排。
- 未完成上述步驟的原有發行人,將於2025年11月1日進入結業期。
4. 首6個月過渡條文
- 已提出申請並獲確認的原有發行人可在2026年1月31日前進行受規管穩定幣活動,除非進入結業期。
- 臨時牌照可由金融管理專員在2026年2月1日前批發,前提是原有發行人已進行受規管活動且有合理機會證明其符合持牌人標準。
- 若金融管理專員不信任申請人,可發出拒絕通知,使該實體立即進入結業期。
- 若申請被拒絕或被撤回,該實體也將進入結業期。
5. 結業期安排
5.1 結業期適用對象
- 未在2025年10月31日前提交牌照申請或未提供必要文件的原有發行人;
- 被發出拒絕通知或申請被拒絕的原有發行人;
- 撤回申請的原有發行人。
5.2 結業期開始時間
- 未提交申請或未提供文件的實體:2025年11月1日;
- 被拒絕或撤回申請的實體:拒絕通知或撤回當日。
5.3 結業期持續時間
- 結業期自起始日開始計算,最多為1個月,除非申請延展。
- 金融管理專員可根據業務情況及持有人利益,延展結業期。
5.4 結業期內的活動限制
- 在結業期內,除非純粹為結束業務,否則不得進行或顯示進行受規管穩定幣活動,否則屬違法。
- 金融管理專員在評估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 有關業務是否持續運作;
- 資產處置情況;
- 指明穩定幣的面值變動及使用情況;
- 結業計劃及執行情況;
- 公開聲明及與持有人的溝通。
5.5 結業期內的監管要求
- 金融管理專員可要求實體:
- 以特定方式進行或停止受規管穩定幣活動;
- 以特定方式處理資產;
- 保存特定資產以應付負債;
- 以特定方式處置資產。
- 違反監管要求將屬犯罪行為。
5.6 結業期後的活動限制
- 結業期後繼續進行或顯示進行受規管穩定幣活動的實體,將違反《條例》第8(1)條,屬犯罪行為。
核心內容與主要觀點
- 過渡安排為原有穩定幣發行人提供時間申請牌照或有序結業。
- 首3個月為申請關鍵期,原有發行人需提交申請及相關文件,否則將進入結業期。
- 首6個月內,已提交申請並獲確認的實體可繼續進行活動,但需遵守監管要求。
- 結業期內,原有發行人僅能為結束業務目的進行活動,否則違法。
- 監管要求包括有序贖回、資產處置、儲備資產等,以確保穩定幣持有人權益。
- 違反過渡條文或監管要求可能導致刑事責任。
關鍵信息總覽
| 項目 | 要點 |
|---|---|
| 條例生效日期 | 2025年8月1日 |
| 過渡期 | 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 |
| 申請截止日期 | 2025年10月31日 |
| 結業期開始 | 2025年11月1日 或 拒絕通知/撤回當日 |
| 結業期持續時間 | 最多1個月,可延展 |
| 過渡期內活動 | 可進行,但需遵守監管要求 |
| 結業期內活動 | 除非為結束業務,否則違法 |
| 申請撤回後 | 立即進入結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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