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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文档总结:CEBS第七次技术建议请求(关于大额风险暴露规则的审查)
核心内容
本文件是欧洲委员会(Commission)向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发出的第七次技术建议请求,目的是对现行的大额风险暴露(Large Exposures, LE)规则进行审查。该请求是基于此前的第一次技术建议请求,并在2006年11月14日欧洲银行委员会(EBC)会议上决定的,旨在更广泛地审查LE规则,而非仅限于单一名称风险。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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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背景
- 现行的LE规则在CRD(资本要求指令)中已有一定修改,但仍需进一步审查。
- EBC决定将审查期限延长至2007年底,以便更全面地评估规则的有效性。
- 审查将遵循“更好监管”(Better Regulation)议程,强调开放、透明、基于证据的政策制定。
- 审查不包括日内风险暴露(intra-day expo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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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建议请求的结构
- 请求分为两个部分,CEBS需在两个部分中考虑两个核心问题:
- 是否可以通过加强监管合作和一致性来解决或改进LE规则中的问题,而不必依赖立法措施。
- 其他司法管辖区的LE监管制度是否应被欧盟借鉴,以及欧盟规则是否对行业竞争力造成负面影响。
- 请求分为两个部分,CEBS需在两个部分中考虑两个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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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建议内容
Part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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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规则的目的
- 需要明确LE规则的目标,包括其应对的特定风险或监管缺口。
- 考虑现行限制是否适当,是否应取消或调整。
- 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机构,包括不同规模和复杂度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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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方法
- 需要审查“暴露”的实际定义,是否应更接近CRD中的“暴露价值”。
- 考虑是否应更广泛地采用信用风险缓释(CRM)技术。
- 探讨是否应扩大可接受的抵押品范围或增加其处理的灵活性。
- 需要确保计量方法清晰、易懂,并减轻机构的合规负担。
Part T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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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管理
- 需要评估在LE规则中是否应引入对良好信用风险管理的识别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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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缓释(CRM)
- 行业普遍认为CRM技术在监管中被过度保守,特别是对抵押品和信用衍生品的处理。
- CEBS应考虑是否应全面认可所有在CRD下允许的CRM技术。
- 需要评估CRM的进一步认可是否会引发新的风险集中,并提出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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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风险暴露
- 集团内部风险暴露的限制被认为对集团整体风险管理造成约束。
- CEBS需评估是否有其他处理方式,并考虑是否应采用零风险权重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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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集团相关问题
- 需要审查LE规则的适用范围,确保其不 unfairly 限制大型机构的业务活动。
- 考虑不同规模机构的适用性,特别是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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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适用性问题
- 是否应采用“一刀切”(one size fits all)的方法,还是应考虑差异化规则。
- 差异化应基于相同原则,如CRD中的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处理方式。
- 需要激励机构从简单方法转向更复杂的风险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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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要求
- 行业指出监管报告中识别的对手方与内部风险委员会讨论的对手方存在差异。
- CEBS应考虑如何使监管报告更贴近机构的风险管理职能。
- 审查各成员国对LE报告频率和内容的不同要求,以及其对监管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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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解释的一致性
- 行业认为某些定义存在监管解释差异,如“关联方”和“信用暴露”。
- CEBS应提出如何提升法律确定性和定义一致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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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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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截止日期:
- Part A:2007年9月30日
- Part B:200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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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Patrick Pearson(欧洲委员会H1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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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技术建议请求文件(Call for Advice)
结论
本请求旨在推动对欧盟大额风险暴露规则的全面审查,重点在于监管合作、风险缓释、集团内部风险处理、报告要求及定义一致性等方面。CEBS需在保持监管有效性的同时,确保规则对各类机构的适用性和公平性,避免对行业竞争力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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