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CfA_9onsupervisioninthirdcountries_6页_173kb
报告摘要
文档总结:关于向CEBS征求技术意见的正式请求(第9号)
核心内容
本文件是一封由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发给CEBS(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Danièle Nouy的正式信函,请求CEBS就第三国(瑞士和美国)的银行集团监管制度提供技术意见,以更新此前发布的指导文件。
主要观点
- 背景:根据《2006/48/EC指令》第143(1)条,欧盟成员国监管机构需判断非欧盟总部的银行集团是否在第三国接受等效于欧盟统一监管的监督。这种判断被称为“等效”决定。
- 指导文件更新:2004年,欧洲银行委员会(EBC)与欧洲金融集团委员会(EFCC)联合发布了关于瑞士和美国银行集团监管的指导文件。现在需要对这些指导文件进行更新。
- CEBS的职责:CEBS被要求提供技术意见,协助欧洲委员会和EBC更新指导文件,重点分析瑞士和美国的银行集团监管制度是否符合欧盟的统一监管目标。
- 技术意见范围:
- 瑞士:评估瑞士监管机构的综合监管安排是否能够达到《2006/48/EC指令》中规定的综合监管目标。
- 美国:评估美国监管机构的综合监管安排是否能够达到《2006/48/EC指令》中规定的综合监管目标。
- 时间要求:欧洲委员会希望在2007年12月31日前收到CEBS的技术意见。
- 新问题识别:CEBS需注意《2006/48/EC指令》中关于“等效”监管的立法要求可能带来的新问题,并将这些新问题报告给欧洲委员会。
- 信息交换的重要性:由于等效决定依赖于充分的信息交换,CEBS需评估欧盟监管机构与瑞士和美国监管机构之间信息流动的现状。
- 协调合作:CEBS需与临时金融集团委员会(IWCFC)密切合作,避免重复工作,并确保与瑞士和美国监管机构的沟通高效。
- 整合建议:欧洲委员会更倾向于获得由CEBS和IWCFC共同提交的整合性技术意见,以应对两个关于第三国监管的咨询请求。
关键信息
- 联系人:Arvind Wadhera,欧洲委员会内部市场与服务总司(金融服务部),联系方式:+32 2 29 86344,邮箱:arvind.wadhera@ec.europa.eu
- 抄送:Tertak先生、Pearson先生
- 附件:欧洲委员会第9号技术意见请求的副本
- 文件来源:欧洲委员会,布鲁塞尔,2007年6月12日
- 主题:第三国银行集团监管:瑞士和美国
总结
该文档旨在请求CEBS协助欧洲委员会更新关于瑞士和美国银行集团监管制度的指导文件。CEBS需评估这两个国家的监管体系是否符合欧盟的综合监管标准,并考虑新的立法要求可能带来的影响。同时,CEBS需与IWCFC协作,确保信息交流顺畅,避免重复劳动,并提交一份整合性的技术意见,以满足欧洲委员会的双重咨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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