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_12页_329kb
报告摘要
上海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总结
一、核心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2〕19号),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协同发展。
二、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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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民至上
以“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为指导,确保“应保尽保、保障基本”,促进共同富裕。 -
三重制度协同
强调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的综合保障,推动制度规范统一、公平适度、有序衔接。 -
分类精准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覆盖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及特殊救济对象,实施“就高不重复”原则,避免重复救助。 -
强化托底保障
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医疗救助资金支撑能力,分类设定救助比例和年度限额。 -
建立预警机制
依托医保数字化转型,建立因病致贫预警机制,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提升救助响应效率。 -
推动多元共建
鼓励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
优化服务管理
推进医疗救助服务下沉,简化流程,实现“免申即享”;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数据管理与服务效率。
三、关键信息
(一)救助对象范围
- 低保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 低收入对象: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 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
- 特殊救济对象:包括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群体
- 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医疗救助标准
- 住院救助:低保对象90%,低收入对象80%,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50%-70%
- 门急诊救助:低保对象60%,低收入对象50%
- 特殊救济对象:另行制定救助标准
- 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参照低保对象标准执行
(三)三重制度衔接
- 基本医保:确保困难群众参保,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 大病保险:对低保、低收入对象实行倾斜支付
- 医疗救助:覆盖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及门急诊费用,包括异地就医费用
(四)因病致贫预警机制
- 依托医保数字化平台,建立预警标准和处置流程
- 实现数据共享、对象识别、街镇兜底,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五)多元共建机制
- 慈善救助:鼓励慈善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补充帮扶
- 医疗互助:支持职工医疗互助计划和少儿住院互助基金
- 商业保险:鼓励发展普惠型健康保险,满足自费医疗需求
(六)服务管理优化
- 三级经办服务:完善市、区、乡镇街道服务流程
- 信息化建设:建立市级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实现与国家平台和各区系统对接
- 医疗服务管理:推进基层首诊、规范转诊,引导合理就医
- 资金监管:加强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组织保障
- 加强领导:建立市、区两级联席会议机制,强化部门协同
- 基层能力建设:提升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能力,推动服务下沉
- 政策宣传:加强政策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其他事项
- 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标准: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第二类为年医疗费用支出达家庭年可支配收入40%以上
- 自负医疗费用:指经医保、大病保险及政策性补充保障报销后的个人现金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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