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05-上交所-境外市场股灾后的监管改革与启示_43页_826kb
报告摘要
境外市场股灾后监管改革与启示总结
核心内容
本文系统性地分析了境外市场在经历股灾或重大危机后所采取的监管改革措施,并结合中国A股市场2015年的大幅调整,提出了对中国证券监管改革的几点启示。通过总结境外监管经验,旨在为中国资本市场提供有益的借鉴,推动监管体系更加完善,促进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1. 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
- 境外市场通过开放吸引外资,引入多元化投资理念,推动市场机制完善。
- 中国应持续开放资本市场,引入境外机构和投资者,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市场从短期阵痛走向长期稳定。
2. 构建大监管格局,应对混业经营趋势
- 境外市场在混业经营背景下,通过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等机构,实现监管协调。
- 中国需整合监管资源,改革“一行三会”结构,建立更高层面的协调机制,避免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
3. 完善证券业立法,维护市场健康运行
- 境外成熟市场通过完善法律体系,明确监管权责,提升市场透明度与规范性。
- 中国应加快《证券法》的修订频率,制定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明确自律组织的监管权和独立性。
4. 完善交易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
- 境外市场通过改革交易机制,如引入熔断机制、优化保证金制度,提升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
- 中国应研究现行交易制度(如T+1与T+0的差异),评估涨跌停限制的合理性,适时调整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5. 加强杠杆监管,提高投资者准入门槛
- 境外市场通过提高保证金比例、加强投资者教育、限制无经验投资者参与等方式,降低市场风险。
- 中国应加强场内外杠杆交易的监管,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强化投资者教育,减少非法融资行为。
境外市场股灾后的监管改革实践
美国市场
- 1929年股灾:建立分业经营、证券监管法律体系及SEC,实现严格监管。
- 1987年股灾:引入熔断机制、提高保证金、建立组合保证金制度,完善市场机制。
- 2000年互联网泡沫:加强公司治理、优化信息披露、改革分析师和审计师独立性,强化投资者保护。
- 2008年次贷危机:设立FSOC,转变监管理念,加强衍生品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信用评级监管及高管薪酬管理。
香港市场
- 1987年股灾:成立证监会,建立卖空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1997年金融危机后:出台《证券及期货条例》,整合监管法规,合并交易所与结算公司,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台湾市场
- 1990年股灾:引入QFII制度,优化投资者结构;打击非法融资,加强场外杠杆监管。
- 规范场内信用交易:建立双轨制,明确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的责任,加强融资融券的监管。
- 改革金融监管体制:设立金管会,实现金融监管一体化,提高监管效率与独立性。
日本市场
- 1989年股灾后:未及时改革,直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才开始调整。
- 重构金融监管体系:设立金融监督厅,最终成立金融厅,实现监管权的高度集中。
- 完善金融法制: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将金融商品纳入统一监管,平衡金融创新与监管关系。
英国市场
- 2008年金融危机后:推行“双峰监管”模式,设立FCA与PRA,分别负责消费者保护与审慎监管。
- 加强产品监管:从销售环节扩展至产品生命周期,强化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
- 改革衍生品与卖空监管:加强透明度,规范衍生品市场,对卖空行为进行监管。
- 建立消费者集团诉讼机制:保障投资者权益,提高监管的可问责性。
结语
境外市场在经历股灾后,监管体系经历了从自由放任到严格监管、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从单一监管到多机构协同监管的演变。这些经验为中国证券监管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强调了开放、协调、立法、机制与杠杆管理的重要性,为中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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