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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CEBS关于新IFRS下审慎过滤的指南
核心内容
CEBS(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4年10月19日向欧洲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在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框架下使用审慎过滤的初步技术建议,并随后开发了补充的审慎过滤指南。这些指南旨在确保在IFRS实施后,银行的监管资本定义、质量和波动性不会发生不必要的变化,从而维护审慎监管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主要观点
- 实施背景:自2005年1月起,欧洲上市公司需根据新IFRS发布合并财务报表。这些会计变化可能影响银行的监管资本规模、质量和波动性。
- 审慎过滤的目的:保持当前监管资本的定义和质量,避免因会计准则变化而引入不利影响。
- 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采用IFRS或与IFRS相似的国家会计准则(GAAP)进行审慎计算的机构。
- 一致性原则:CEBS建议成员国在适用IFRS的机构中应用这些指南,并鼓励对采用国家GAAP的机构也进行适用,以确保欧洲与G10国家之间的监管一致性。
关键信息
1. 债务与权益的界限
- IAS 32影响:部分当前被视为监管资本的工具可能被重新分类为负债,如合作社股份和某些优先股。
- CEBS建议:继续沿用现行审慎处理方式,以确保符合监管资本标准的工具被纳入资本,即使它们被IFRS分类为权益。
- 监管调整权限:监管机构有权将某些权益工具排除在监管资本之外,或将其分类为混合资本或额外资本。
2. 可供出售资产
- 处理原则:
- 股票:未实现损失需在税后从原始资本中扣除,未实现收益仅部分计入额外资本。
- 贷款与应收账款:未实现收益与损失(除信用风险相关外)应税后中性处理。
- 其他资产:可采用两种方法处理,一种视为股票,另一种视为贷款与应收账款。
- 现金流量对冲:对冲结果应与被对冲资产的处理方式保持一致,若资产收益计入额外资本,则对冲收益也应计入。
3. 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
- 公平价值模型:对累积未实现损失应从原始资本中扣除,对未实现收益应部分计入额外资本。
- 成本法应用:一般情况下无需监管调整,但鼓励监管机构考虑首次应用成本法时的未实现收益转移。
4. 资产证券化
- 适用原则:符合监管标准的证券化交易应遵循修订后的审慎框架,不论其会计处理方式如何。
5. 风险加权资产
- 调整建议:监管机构可根据会计数据对风险加权资产进行调整,以反映审慎过滤的影响。
6. 当前审慎分类与定义
- 保持现状:即使IFRS可能改变金融工具的分类,CEBS建议保持当前审慎定义,特别是交易账户的分类。
7. 其他领域无需审慎过滤
- 不调整项目:现有无形资产(如商誉、递延税项、养老金费用、股票期权费用和租赁)因IFRS对其监管资本影响较小或不存在,暂不建议应用审慎过滤。
- 过渡安排:应考虑首次采用新准则时的过渡安排,以适应特定国家情况。
8. 合并范围与方法
- 持续评估:合并范围和方法仍在评估中,相关结果将在后续沟通。
实施说明
- 过渡期:在《2000/12号指令》生效前(2007年1月1日起),成员国应基于国家程序,以最佳努力方式实施这些审慎过滤指南。
- 监控机制:CEBS将监控这些指南的实施情况,并确保其有效性和一致性。
总结
CEBS的审慎过滤指南旨在在IFRS实施期间维持银行监管资本的稳定性和质量,确保审慎监管的公平性和一致性。指南涵盖了债务与权益分类、可供出售资产处理、投资性房地产、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以及交易账户的分类等方面,并强调了过渡期内的自愿实施和监管机构的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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