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德勤中国_在建投资物业会计_16页_250kb
报告摘要
会计准则中关于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指南总结
核心内容
2008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IAS 40进行了修订,随后香港会计师公会于2008年对HKAS 40进行了相应修订,以涵盖在建投资性房地产。该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前瞻性适用,即仅适用于从该日期开始的会计期间。对于在该日期之前已存在的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也需适用该修订。
修订后,所有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均应按照HKAS 40进行会计处理,而不是之前按照HKAS 16处理。这意味着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政策发生了变化,需根据实体选择的计量模型(成本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进行处理。
主要观点
- 适用范围:修订后的HKAS 40适用于所有在建投资性房地产,无论其何时开始建设。
- 计量模型选择:实体可以选择使用成本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但需保持一致性。若选择公允价值模型,需持续使用该模型进行计量。
- 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应基于市场条件,且需使用合理的估值方法。在缺乏活跃市场数据时,可采用折现现金流法等替代方法。
- 过渡性处理:对于在建投资性房地产,若之前按成本模型计量,需在修订实施时评估其公允价值,并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披露要求:即使采用成本模型,也需披露公允价值信息。若无法可靠确定公允价值,还需披露相关原因及估计范围。
- 资产转移:当实体改变使用意图(如从自用转为出租)并有相关证据时,可将在建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并按公允价值计量。
关键信息
1. 适用范围
- 修订后的HKAS 40适用于在建投资性房地产。
- 实体应自2009年1月1日起前瞻性适用该修订。
- 若实体提前应用修订,需确保在应用日期已确定在建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2. 计量模型
- 实体可以选择成本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但需保持一致性。
- 若采用公允价值模型,需持续使用该模型,除非房地产被处置、转为自用或用于出售。
- 若采用成本模型,需披露其公允价值,且仍需进行减值测试。
3. 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 公允价值应反映市场条件,以类似房地产的交易价格为最佳证据。
- 若无活跃市场数据,可使用折现现金流法,结合租赁合同等信息进行估计。
- 估值需考虑建设成本、市场租金、折现率、项目完成时间及风险因素。
4. 过渡性处理
- 在修订实施时,若在建房地产之前按成本模型计量,需将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若实体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型,需持续使用该模型,即使市场交易减少。
5. 资产转移
- 实体可在变更使用意图并提供相关证据时,将房地产从自用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 转移后,该房地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差额不得重新分类至损益。
6. 披露要求
- 实体需披露修订的性质、适用情况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 若采用成本模型,需披露公允价值。
- 若无法可靠确定公允价值,需披露原因、估计范围及处置时的账面价值和损益。
7. 估值标准与方法
- 国际估值标准委员会(IVSC)发布了《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的估值指南草案》,提出两种估值方法:
- 当前价值法:假设房地产在估值日已完成并出租。
- 预期价值法:基于市场参与者对完成后的预期价值。
- 估值需考虑项目完成时间、建设成本、市场租金、折现率及风险因素。
8. 成本模型与公允价值模型的适用
- 若在建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应采用成本模型,但需披露相关信息。
- 成本模型下,仍需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损失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附录内容概览
- 附录总结了IVSC发布的《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的估值指南草案》的主要提案。
- 该草案强调,估值需基于市场条件,并使用适当的市场导向方法。
- 不推荐仅依据项目计划或可行性研究进行估值,而应考虑市场参与者的预期及风险调整。
总结
此次修订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了重大调整,要求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统一按HKAS 40处理。实体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计量模型,并在适用范围内进行相应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需基于市场数据,若无法确定,则需采用成本模型并进行充分披露。该修订强调了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及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同时要求在财务报表中提供必要的透明度信息,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可理解性与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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