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REITs涉税问题_15页_799kb
报告摘要
类REITs涉税问题总结
研究背景
自2018年起,中国证监会及各交易所积极推动公募REITs规则出台和业务试点,以促进不动产市场发展和资本市场创新。REITs作为重要的不动产投资工具,具有提供长期资金、支持租赁住房企业、丰富资本市场投资品种等作用。然而,其发展仍面临较为突出的税务问题,本文系统梳理了REITs在设立、存续及退出阶段的涉税行为及税收优惠,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税务政策。
核心内容
1. 类REITs交易结构和交易内容
类REITs主要涉及以下交易环节:
- 资产重组
- 设立专项计划
- 收取租金、偿还债务及股利分配
- 私募基金收益分配
- 专项计划收益分配
这些交易环节中涉及的税务行为及税收种类各不相同,需根据具体操作进行分析。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2. 交易环节涉税分析
| 流程 | 交易环节 | 被征税对象 | 应税行为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备注 |
|---|---|---|---|---|---|---|---|
| 设立 | 物业资产转让 | 物业资产持有人(卖方) | 资产转让 | 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 转让收入、增值额、应纳税所得额、合同金额 | 9%或5%、30%-60%、企业税率、0.05% | 重组及股权转让税收优惠见下文 |
| 设立 | 项目公司(买方) | 资产受让 | 合同签订 | 契税、印花税 | 交易金、合同金额 | 3%-5%、0.05% | 重组税收优惠适用 |
| 设立 | SVP收购项目公司股权 | 股权转让 | 股权转让 | 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 应纳税所得额、合同金额、增值额 | 企业税率、0.05%、30%-60% | 部分不明确,需与税务机关沟通 |
| 设立 | 项目公司吸收合并SPV | 吸收合并 | 合并行为 |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 租金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资金账簿记载资金 | 不征、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则上不用清算、新启用资金账簿可免贴花 | |
| 设立 | 基金收购SPV股权 | 股权转让 | 股权转让 | 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 应纳税所得额、合同金额、增值额 | 企业税率、0.05%、30%-60% | 部分不明确,需与税务机关沟通 |
| 持有运营 | 物业营运 | 项目公司 | 物业出租 | 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 租金收入、面积、应纳税所得额、合同金额 | 9%或5%、12%、1.5-30元/平方米、企业税率、0.10% | 个别地区按原值征税 |
| 持有运营 | 支付利息 | 基金管理人 | 利息所得 | 增值税 | 利息收入 | 3% | - |
| 持有运营 | 收益分配 | 机构投资者 | 投资分配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税率 | - |
| 持有运营 | 收益分配 | 个人投资者 | 投资分配 | 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0% | - |
| 退出 | 回购、回售 | 投资者 | 资本利得 |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买卖价差、应纳税所得额 | 6%、企业税率、20% | - |
| 退出 | 股权转让 | 基金或投资人 | 股权转让 | 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 应纳税所得额、合同金额、增值额 | 企业税率、0.05%、30%-60% | 部分不明确,需与税务机关沟通 |
| 退出 | 股权转让 | 受让人 | 股权受让 | 印花税 | 合同金额 | 0.05% | - |
| 退出 | 处置资产 | 项目公司 | 资产转让 | 同设立时资产转让 | - | - | - |
| 退出 | 处置资产 | 买方 | 资产受让 | 同设立时资产受让 | - | - | - |
3. 重组相关税收优惠
3.1 土地增值税
- 投资: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不适用于房开企业)。
- 分立: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不适用于房开企业)。
- 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按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合并: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不适用于房开企业)。
3.2 增值税
- 投资、分立、划转、合并: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实物资产及关联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不征增值税。
- 股权转让:非上市股权转让不征增值税。
- 提示:划转是否适用出售、置换需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3.3 企业所得税
- 投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分立:符合条件的分立行为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 划转: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 合并:符合条件的合并行为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 提示:转让价是否公允存在争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4 契税
- 投资: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 分立: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划转:行政性调整划转的房地产,免征契税。
- 合并: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5 印花税
- 重组过程中签订协议及启用资金账簿: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资金,原已贴花部分可免贴花,新增部分按规定贴花。
- 提示:印花税征税范围采用列举方式,未列举的合同或凭证不需贴花。
4. 融资方式涉税分析
4.1 债权融资
- 利息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利息扣除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 关联方利息支出: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可扣除。
4.2 股权融资
- 股权投资:接受股权投资后,分红支出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
- 私募基金:目前尚无明确的税收政策,是否适用公募基金政策存在争议。
5. 基金涉税
5.1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个人投资者: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企业投资者:申购赎回差价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 基金分红: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银行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 印花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5.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暂无具体规定,税收处理存在较大争议。
6. 基金管理费涉税
- 增值税: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按6%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
- 企业所得税:基金管理费并入管理人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7. 参考文件
- 财税〔2018〕57号
- 财税〔2016〕36号
- 财税〔2009〕59号
- 财税〔2014〕109号
- 财税〔2018〕17号
- 财税〔2002〕128号
- 财税〔2004〕173号
- 财税〔2008〕1号
- 财税〔2017〕2号
- 财税〔2017〕56号
- 国税函〔2000〕687号
- 财税〔2014〕116号
- 财税〔2003〕183号
8. 总结
类REITs在设立、运营、退出过程中涉及多种税种,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在重组、融资及收益分配等环节中有所体现,但部分政策仍存在执行不明确或争议。因此,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具体交易结构,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以确保合规并合理利用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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