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8-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_海关总署发布_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__4页_304kb
报告摘要
中国税务快讯 - 第四期(2022年1月)
核心内容
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该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首个针对综合保税区的正式管理办法,旨在提升综保区的开放水平,优化管理机制,并推动其功能向高端产业链延伸。
主要观点
- 政策整合与统一:新规整合了原有的保税港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规则,适用于全国155个综保区,占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92.3%。
- 功能拓展:新增了“再制造”、“融资租赁”、“跨境电商”、“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型业务,进一步拓展了综保区的功能。
- 贸易便利化:简化进出区管理流程,优化出区检验维修管理规定,延长检测维修期限,提升综保区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 关检融合:明确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区分区内与境外、区外与区内的检疫方式,体现海关职能的整合。
- 简政放权:减少企业需向海关办理的手续,提升企业自主管理能力,降低合规成本。
- 信用管理:鼓励企业提升信用等级,便于享受更多政策红利。
关键信息
综保区数量与范围
- 全国共有155个综保区,占我国16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92.3%。
- 仍有13个区域未纳入综保区管理,包括9个保税区、1个出口加工区、1个跨境工业区和2个保税港区。
未纳入综保区的区域
| 区域类型 | 区域名称 | 相关法规 |
|---|---|---|
| 保税区 | 上海外高桥、天津港、大连、宁波、厦门象屿、福州、福田、广州、珠海 | 各地区保税区条例和管理办法 |
| 出口加工区 | 广东广州出口加工区 | 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办法 |
| 跨境工业区 |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 |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 |
| 保税港区 | 海南洋浦保税港区 | 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 |
| 保税港区 | 张家港保税港区 | 无相关条例和管理办法 |
新规重点修订内容
| 序号 | 变化 | 描述 | 对应条文 |
|---|---|---|---|
| 1 | 未提及综保区的定义 | 删除“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的定义 | 不适用 |
| 2 | 更详细说明监督管理范围 | 原“货物”扩展为“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删除“场所” | 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七条 |
| 3 | 删除综保区相关地域围网条款 | 不再规定围网设施 | 不适用 |
| 4 | 删除保税展示相关条款 | 区内展示已在第五条中规定,删除后区外展示无法规依据 | 不适用 |
| 5 | 不限制开展生活消费设置和商业零售业务 | 删除旧规禁止商业零售的规定 | 不适用 |
| 6 | 调整账簿设置等要求 | 删除按会计法设置账簿要求,新增规范财务管理及配合海关稽查 |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 7 | 禁止进口、出口管理控制到一线 | 禁止进出口货物不得在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 第七条 |
| 8 | 新增境外进入园区内的免税货物管理 | 明确免税货物按减免税货物管理,明确保税货物和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监管 | 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
| 9 | 区内企业管理 | 分支机构设立无需海关批准,食品生产企业需取得国内生产许可 | 第三十四条 |
毕马威建议
毕马威建议相关企业应尽快:
- 对照新规,识别涉及的管理措施和政策红利,优化业务流程,降低物流和通关成本。
- 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加强自我监管,降低合规风险。
- 关注后续将出台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此外,企业还应关注以下政策利好:
- 第二批综保区维修产品目录于2021年12月增列,区内企业可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
- 取消在综保区内生产制造手机、汽车零部件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 建立针对境外入区医疗器械和食品的创新检验模式。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中国综保区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体现了政策的整合、优化和国际化趋势。企业应积极应对新规带来的变化,合理利用政策红利,提升自身竞争力。毕马威建议企业及时调整策略,关注后续政策动态,确保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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