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3-兴业研究-_巴黎协议_与国际气候政治发展态势_19页_640kb
报告摘要
《巴黎协议》与国际气候政治发展态势总结
核心内容
《巴黎协议》是继《京都议定书》之后第二份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全球气候框架性文件,标志着全球气候行动进入新阶段。该协议通过“自愿性”、“渐进式”和“开放式”机制,试图在不牺牲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推进国际合作。协议强调各国自主设定减排目标(INDC),并提出每五年进行一次全球盘点,以逐步提升减排力度,直至实现2°C温控目标。协议还为私人部门参与国际气候行动提供了制度接口,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并鼓励区域性、双边、多边减排合作机制的建立。
主要观点
1. 履约机制的“自愿性”与“渐进性”
- 自主减排:各国根据自身国情设定减排目标(INDC),无需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即可提交。
- 非法律约束:INDC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缔约方可随时调整或撤回其承诺。
- 五年一次的全球盘点:作为“棘轮原则”的体现,全球盘点将推动各国逐步提升减排目标,直至达成温控目标。
- 碳市场一体化:所有缔约方的减排目标可纳入配额交易,避免了《京都议定书》中CDM机制的不确定性,有利于碳市场的稳定发展。
2. 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重新解读
- 共同性:所有缔约方均需设定减排目标(INDC),不再区分“附件一”和“非附件一”国家。
- 区别性:资金机制强调“排放大国”与“排放小国”之间的区别,发达国家需提供资金支持,尤其是对小岛国等脆弱国家的损失补偿。
- 资金支助机制:发达国家承诺每年至少提供1000亿美元资金支持发展中国家,但资金到位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
3. “开放性”原则推动多元合作机制
- 承认多边、双边、区域性合作:协议鼓励基于经贸与政治平台的气候合作,引入民间社会、私营部门、金融机构等非国家主体参与。
- 灵活机制:协议未对减排合作模式进行严格限制,为未来多样化的合作机制预留空间。
- 气候壁垒问题:随着区域合作机制的发展,可能出现新的气候壁垒,如碳关税等,需在国际规则体系下协调。
4. 私人部门参与国际气候行动
- 绿色金融兴起:协议为私人部门参与国际气候行动提供了制度支持,绿色金融有望成为国际气候合作的重要机制。
- 私人减排成果认可:只要政府与相关方达成共识,私人部门的减排成果也可被纳入国家贡献(INDC)体系,从而激励更多私人资本投入低碳领域。
关键信息
- 协议生效进程:截至2016年4月22日,已有175个国家签署协议,且189个缔约方提交了INDC,总排放量占全球近99%。协议有望在2020年前完成生效。
- 协议内容的不确定性:尽管协议通过,但其具体实施规则如INDC评估方法、资金机制、技术转让规则等仍需在后续的缔约方会议上进一步明确。
- 中国角色与行动:
- 中国是《巴黎协议》的重要推动者,展现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 中国在“一带一路”中积极融入气候合作要素,推动区域低碳发展。
- 中国正在推进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并探索与其他国家的碳市场联通,以增强全球碳市场一体化进程。
国际气候合作发展方向
- 多层级、多元化机制并存:全球气候合作将不再局限于《京都议定书》框架,而是转向区域、双边、多边合作机制。
- 技术与资金合作需求上升:随着低碳技术成为新的战略性产业,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将变得尤为重要。
- 绿色金融将成为关键力量:私人部门和金融机构在气候合作中的作用将日益凸显,绿色金融有望成为全球气候行动的重要支撑。
中国应对策略建议
- 深化“一带一路”气候合作:通过南南合作气候基金、丝路基金等机制,推动低碳基础设施投资与绿色技术合作。
- 推动区域碳市场联通:以中国碳市场为起点,探索与其他国家的碳市场对接,促进全球碳市场一体化。
- 加强国际话语权:在国际气候规则制定中发挥更大作用,推动建立公平、有效的全球气候合作体系。
结语
《巴黎协议》在国际气候合作机制上实现了重要突破,但其“自愿性”与“渐进性”也带来了实施层面的不确定性。未来全球气候行动将更加依赖多元化的合作机制和私人部门的参与,而中国应抓住这一机遇,以“一带一路”为契机,推动低碳发展与国际气候合作深度融合,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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