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聚焦_一带一路_中的法律与实践Ⅱ_70页-2mb
报告摘要
《智库报告:聚焦“一带一路”中的法律与实践II》总结
核心内容
本报告由金杜律师事务所与金杜法律研究院联合出版,聚焦“一带一路”项目中的法律与实践问题,旨在为参与“一带一路”的中国企业提供实操指引与法律支持。报告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综述篇,主要围绕国有企业境外产权出售的法律实务问题;第二部分为国别篇,涉及多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与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一、综述篇
1. 境外国有产权出售的法律实务
- 是否需要进场交易:与境内不同,境外国有产权出售并非强制要求进场交易。央企原则上应进行多方比选,地方国企则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 交易方式选择:推荐使用“竞争性出售”流程,因其更符合国际交易惯例,有助于提高交易成功率并获得更有利的交易条款。
- 卖方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在复杂的境外出售流程中,卖方尽职调查是识别和规避风险、优化交易方案的重要步骤,尤其在跨境交易中,需要协调不同法域的法律和语言体系。
- 评估与备案:无论境内或境外交易,出售国有产权均需履行评估备案手续,但具体操作需考虑不同法域的合规要求与交易实践。
- 交易价款支付条件:现行法律对价款支付有严格规定,如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30%的款项,且需提供担保。建议在交易文件中灵活安排以符合国际惯例。
2. 适用中国法与境外法的合同差异
- 对价:中国法下合同成立以承诺生效为前提,而普通法要求有对价,但可通过“1元”拟制对价解决。
- 先合同义务:中国法要求卖方对重要事实进行告知,而普通法下买方需自行调查,卖方仅承担过失或欺诈责任。
- 陈述与保证:普通法中,陈述与保证的区分影响救济方式,中国法则更侧重于合同整体的执行。
- 违约金与罚款:普通法强调违约金应为损失的合理预估,而中国法允许一定范围的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 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中国法更倾向于继续履行,但若不可行则适用损害赔偿;普通法则更强调赔偿。
二、国别篇
1. 俄罗斯
- 监管加强:外商在俄罗斯的战略投资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
- 电力市场:俄罗斯电力市场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有政策支持需求,但尚未形成统一的政策框架。
2. 越南与乌克兰
- 再生能源市场:两国在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发展迅速,但具体政策和市场环境仍有较大差异。
3. 哈萨克斯坦
- IPP招标:哈萨克斯坦启动1000MW可再生能源IPP招标,表明其对新能源发展的重视。
4. 土耳其
- PPP模式转型:土耳其电力市场在PPP模式历史谢幕后,正寻找新的投资风口。
5. 日本
- 投资形式与政策:日本对外国投资有明确的形式要求和政策导向,企业需了解相关法律与合规安排。
三、电力投融资项目的风险与挑战
1. 风险类型
- 政治与不可抗力风险:包括政府违约、战争、征收、政策变化等。
- 法律风险:东道国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清晰的外商投资、税收、环保等法规。
- 建设与完工风险:涉及成本超支、工程延误、质量缺陷等。
- 运营管理风险:运营商能力不足,可能影响项目绩效和收益。
- 金融风险:汇率波动、利率变化、通货膨胀等。
- 商业风险:市场需求变化、燃料供应不足、竞争加剧等。
2. 风险管理建议
- 合同为基础:特许权协议(IA)和购电协议(PPA)是PPP项目的关键文件,应重点关注其条款设计。
- 全程风险管理:在项目前期、准备、签署及执行阶段,应全面评估和应对各类风险。
- 法律支持:聘请专业法律团队,协助处理合同、合规、争议解决等问题,是成功实施海外电力PPP项目的重要保障。
四、投资仲裁作为争议解决路径
1. 管辖权基础
- 投资仲裁需以争议双方的书面同意为基础,通常通过双边投资协定(BITs)或多边协定(如《华盛顿公约》)确立。
- 中国已与105个国家签署BITs,其中56个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投资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投资仲裁类型
- 临时仲裁:双方根据协议自行设立仲裁庭,程序灵活但缺乏统一规则。
- 机构仲裁:如ICSID、SIAC、CIETAC等,具有更规范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但需注意《纽约公约》的适用性。
3. 可仲裁事项
- 不同国家对可仲裁事项范围有不同规定,中国与他国签订的协定中,可仲裁事项逐渐从特定条款扩展至所有与投资相关的争议。
- 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可仲裁事项范围的扩展中存在争议,需结合条约措辞与仲裁庭的理解。
结论
本报告强调了“一带一路”项目中法律与实践的复杂性与重要性,指出国有企业在境外产权出售、电力投融资及争议解决等方面需高度重视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建议企业在项目前期即引入专业法律团队,结合国际交易惯例与国内监管要求,制定科学的交易方案与风险应对机制,以保障海外投资的顺利实施与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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