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所-聚焦“一带一路”中的法律与实践Ⅱ-2018.10-70页-2mb
报告摘要
《聚焦“一带一路”中的法律与实践II》总结
核心内容
本报告由金杜律师事务所与金杜法律研究院联合出版,聚焦“一带一路”项目中的法律与实践问题,旨在为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提供法律指导与实操建议。报告内容分为综述篇与国别篇,涵盖境外国有产权出售、法律差异、电力投融资项目、投资仲裁等主题,强调法律合规、风险防控与市场化交易的重要性。
主要观点与关键信息
一、综述篇:境外国有产权出售的法律与实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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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国有产权出售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 不同于境内“必须进场交易”的规定,境外国有产权出售并非强制要求进场交易。
- 中央企业仅需“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而地方国企根据地区不同,有不同程度的进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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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出售方式?
- 对于有吸引力的资产,建议采用竞争性出售流程,以实现更好的交易条款和资产保值。
- 若无法锁定合适买方,可考虑“一对一谈判出售”方式,但需注意其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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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 尽职调查有助于识别资产风险,优化交易方案,并为买方尽职调查提供基础。
- 境外尽职调查涉及多国法律与语言体系,需由牵头法律顾问协调境外律师团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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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的必要性
- 无论境内或境外交易,出售国有产权需履行评估备案手续,且最低转让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值的90%。
- 境外交易需考虑评估机构的协调问题,以确保评估报告的公允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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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价款支付条件的限制
- 交易价款需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或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 分期付款需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并支付延期利息,且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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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双方是否可以自由约定支付条件?
- 当前国资监管法律对支付条件有强制性规定,交易双方不能完全自由约定。
- 为适应国际惯例,建议在交易文件中加入灵活条款,并与交易所协调。
二、法律与实践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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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与普通法在合同理解上的差异
- 中国法下,合同在承诺生效时即成立,而普通法要求有对价。
- “陈述”与“保证”在普通法下有不同法律后果,需特别注意术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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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惩罚性赔偿
- 中国法允许违约金,但其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通常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 普通法下,违约金通常被视为惩罚性赔偿,可能被法院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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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与损害赔偿
- 中国法下,继续履行是主要救济方式,但受诸多限制。
- 普通法下,继续履行通常仅作为补充手段,且法院有较大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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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需关注法律风险
- 企业应重视法律尽职调查与合同设计,以有效识别与规避法律风险。
三、电力投融资项目的挑战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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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周期长、风险多
- 海外电力项目涉及长期运营,需在项目全生命周期中进行风险管控。
- 风险类型包括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金融风险和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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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下的风险应对策略
- 投资者应通过合同划分责任与义务,如特许权协议(IA)和购电协议(PPA)。
- 实施全程风险管理,包括前期评估、交易结构设计、协议谈判、执行阶段合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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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是关键
- 中国企业应聘请具备经验的法律团队,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以应对复杂的法律环境与争议。
四、投资仲裁作为争议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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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仲裁的适用范围
- 投资仲裁通常适用于因投资产生的法律争议,包括征收、补偿、政策变化等。
- 争议解决条款通常限定了可仲裁事项,如征收补偿、国民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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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仲裁的类型
- 临时仲裁:由双方约定,程序灵活但缺乏统一性。
- 机构仲裁:如ICSID、SIAC、贸仲等,程序规范且具有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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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的适用与争议
- 不同国家对可仲裁事项范围存在差异,尤其是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
- 投资者与东道国在仲裁适用范围上存在分歧,需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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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境外仲裁裁决在承认与执行时,需依据《纽约公约》,但若东道国作出商事保留,执行可能受限。
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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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规与市场化平衡
- 中国企业应重视法律合规,同时在交易中采用更市场化的机制,如竞争性出售流程。
- 建议在交易初期就引入专业顾问,确保交易流程的合规性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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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设计与风险分配
- 合同是风险分配的核心工具,需在条款设计中充分考虑不同法系下的法律差异。
- 采用“陈述与保证”等机制,以明确各方责任与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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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与评估机制
- 境外资产出售需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采用合法、透明的评估机制。
- 建议采用“两阶段评估”机制,由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协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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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仲裁作为重要工具
- 投资仲裁是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重要手段,应被纳入项目合同中。
- 企业应关注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与仲裁机构的选择,以确保争议解决的可行性。
附件:各地国资委关于境外国有产权处置的进场交易规定
| 序号 | 地区 | 是否强制进场交易 | 具体要求 | 参考法规 | 相关法条 |
|---|---|---|---|---|---|
| 1 | 央企 | 否 | 原则上多方比选,具备条件可竞价或进场交易 |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 |
| 2 | 北京 | 是 | 原则上进场交易,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方式 | 京国资发〔2012〕35号 | 第二十一条 |
| 3 | 上海 | 否 | 原则上多方比选,具备条件可竞价或进场交易 | 沪国资委办[2012]230号 | 附件1第十二条 |
| 4 | 重庆 | 否 | 原则上多方比选,具备条件可竞价或进场交易 | 渝国资发〔2012〕4号 | 第十五条 |
| 5 | 天津 | 否 | 原则上多方比选,具备条件可竞价或进场交易 | 津国资产权[2012]34号 | 第十一条 |
| 6 | 广东 | 是(优先考虑) | 优先进场交易,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方式 | 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 | 第三十三条 |
| 7 | 河北 | 否 | 原则上多方比选,具备条件可竞价或进场交易 | 冀国资[2012]12号 | 第十二条 |
| 8 | 湖南 | 否 | 原则上多方比选,具备条件可竞价或进场交易 | 湘国资〔2012〕110号 | 第十二条 |
| 9 | 浙江 | 否 | 原则上多方比选,具备条件可竞价或进场交易 | 浙国资发〔2012〕2号 | 第二十七条 |
| 10 | 四川 | 否 | 原则上多方比选,具备条件可竞价或进场交易 | 《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 |
| 11 | 陕西 | 否 | 原则上多方比选,具备条件可竞价或进场交易 | 陕国资发〔2011〕442号 | 第十二条 |
| 12 | 福建 | 否 | 原则上多方比选,具备条件可竞价或进场交易 | 闽国资产权〔2014〕53号 | 第十二条 |
| 13 | 江苏 | 否 | 原则上多方比选,具备条件可竞价或进场交易 | 苏国资〔2012〕50号 | 第二十四条 |
| 14 | 湖北 | 否 | 原则上多方比选,具备条件可竞价或进场交易 | 鄂国资规〔2011〕5号 | 第十二条 |
| 15 | 云南 | 否 | 原则上多方比选,具备条件可竞价或进场交易 | 云国资产权〔2018〕152号 | 第二十条 |
| 16 | 广西 | 是 | 原则上进场交易,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方式 | 桂国资发〔2014〕259号 | 第二十一条 |
总结
本报告系统分析了“一带一路”项目中的法律与实操问题,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全面的风险管理指南与交易策略。在境外国有产权出售、法律适用差异、电力投融资风险及投资仲裁机制等方面,均提供了深入的法律分析与实用建议,强调法律合规、风险防控与市场化交易的结合,以保障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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