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26-KPMG_China-外资研发中心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_4页_447kb
报告摘要
外资研发中心增值税优惠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0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件”),原财税[2009]115号文件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符合条件的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如下:
1. 享受税收优惠的外资研发中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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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间:
- 2009年9月30日及之前设立
- 2009年10月1日及之后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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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投入标准:
- 计算依据不同设立时间
- 设备原值、研发经费支出比例、专职研发人员数量等均有具体要求
2. 资格审核程序
- 申请流程:研发机构提交申请,商务主管等相关部门审核。
- 审核时间: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 定期复审: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
3. 税收优惠内容
- 免征进口税收: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中所列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 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同等清单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 空档期退税:对于在政策颁布前已缴税款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申请退税。
4. 毕马威观察
- 资格审批时间缩短,有助于加快审批流程。
- 建议外资研发中心尽早申请退税,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 确切掌握即将出台的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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