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欧洲银行-CP16_FBF_10页_416kb
报告摘要
总结:法国银行业联合会对CEBS咨询文件CP16的评论
核心内容
法国银行业联合会(FBF)对CEBS发布的咨询文件CP16关于“大额风险”(Large Exposures)规则的修订表示欢迎,并提出了若干关键观点。FBF认为,大额风险规则应作为最终的保障措施,防止银行因过度放贷而产生风险,同时不应与Pillar 2中的集中风险监管混淆。
主要观点
- 大额风险规则的目标:应专注于应对不可预见事件风险和对单一交易对手的敞口,而非与资本要求混淆。
- 对市场失败的分析:FBF认为,近期的银行市场失败并非由大额风险问题导致,因此不应过度强化现有规则。
- 反对过度监管:任何不必要的规则加强都会影响银行的信贷能力,进而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 统一监管:主张在欧洲范围内实现全面统一,以避免各国“金镶玉”式监管(national gold-plating)和保持竞争公平。
- 支持现有资本要求框架:认为监管机构应严格遵循《资本要求指令》(CRD)中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包括使用信用风险缓释(CRM)的资本转换系数(CCF)。
关键信息
关于敞口计算方式
- 资产负债表内敞口:应以未扣除会计准备金和价值调整的“毛敞口”为基础进行计算。
- 资产负债表外敞口:建议使用CRD框架下的CCF,而不是统一使用100%的转换系数。
关于信用风险缓释(CRM)
- 支持使用CRM:认为所有CRM应与资本要求框架下的处理方式一致,不应区别对待。
- 反对特殊处理:认为信用衍生品和结构性产品在交易簿中应与其他产品一致对待,只要其风险可以有效对冲。
关于交易簿与银行簿的区分
- 支持区分:认为交易簿和银行簿应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但应减少两者之间的差异。
- 反对简单扣除:认为交易簿中的超额敞口不应简单从资本中扣除,而应有独立的处理方法。
关于内部风险敞口
- 支持内部评估:认为机构应能够自行评估间接敞口,并在大额风险框架中纳入分析。
- 反对强制报告:认为被豁免的敞口(如风险权重为0%)不应强制报告。
关于报告方式
- 支持定期报告:认为定期报告有助于监管,但反对使用统一的报告模板。
- 偏好内部报告:认为向监管机构报告应基于机构的内部报告,而非由监管机构定义的模板。
对CEBS建议的反馈
- 支持选项1:认为Pillar 3报告中的定期披露是合理的,但认为其信息应保持机密性。
- 偏好选项2:认为基于内部报告的监管方式更为可行,且成本较低。
- 反对选项3:认为由监管机构定义的报告模板成本过高。
其他重要建议
- 不支持对集团内部敞口设限:认为不应在集团内部设定大额风险限制,尤其是对于同一成员国、EEA国家或非EEA国家的实体。
- 支持取消国家监管裁量权:认为应自动豁免对OECD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敞口。
- 反对对银行间敞口设置硬性限制:认为25%的限制不会对大型机构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应以敞口期限为依据。
结论
FBF主张在不增加不必要的监管负担的前提下,保持大额风险规则的简单性和有效性,同时强调与资本要求框架的一致性。他们支持在欧洲范围内实现监管统一,以促进公平竞争并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健性。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