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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CEBS关于修订《2006/48/EC指令》第3条的征求意见稿
核心内容
CEBS发布了一份关于修订《2006/48/EC指令》第3条的征求意见稿(CP 41),旨在促进欧盟范围内对特殊审慎监管制度的统一适用,并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透明度。该修订旨在消除原有时间限制,使所有成员国自2010年12月31日起可以为符合条件的附属机构提供特殊审慎监管待遇。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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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 原第3条规定成员国需在1979年12月15日前将特殊审慎监管制度纳入国家法律,这导致了后来加入欧盟的成员国无法为类似附属机构提供该制度。
-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9年决定删除该时间限制,以确保欧盟内所有成员国对信用机构的监管条件平等。
- CEBS被委托制定指导方针,以增强审慎监管实践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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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的目的
- 提高市场参与者对修订后第3条的监管实践的理解。
- 邀请市场参与者对CEBS的建议提出意见,特别是是否足以确保监管一致性和透明度。
- 鼓励提出其他可能需要指导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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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时间与方式
- 公众咨询截止日期为2010年8月27日。
- 市场参与者需将反馈发送至邮箱:cp41@c-ecs.org。
- 收到的评论将在CEBS网站上发布,除非参与者另有要求。
关键信息
A) “永久附属”概念
- 永久附属关系对集团的审慎稳定性至关重要。
- 附属机构可能因特定情况自愿退出或被排除,但应确保集团整体的审慎要求不受影响。
- CEBS建议对“永久附属”进行统一解释,包括整合的IT系统、流动性管理、集中化财团功能、担保体系及统一品牌等。
B) 担保机制
- 附属机构的承诺需由中央机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单向担保、双向担保和交叉担保。
- 保证机制应确保在集团退出时,能够迅速转移自有资金和流动性,以履行债权人义务。
- 集团应确保所有负债和承诺在退出时得到解决,监管机构可设定有限时间用于合规。
C) 第3条第1款与第2款的关系
- 第3条第1款免除附属机构部分审慎要求,第2款则免除更多要求。
- CEBS认为第3条第2款是第1款的扩展,因此不能单独适用第2款,必须首先满足第1款的所有条件。
D) 合并财务报表与审慎报告
- 第3条第1款(b)要求基于合并报表监控集团的偿付能力和流动性。
- CEBS建议合并报表应按照《2006/48/EC指令》第133条及《2002/1606号条例》的会计框架进行编制。
- 监管机构应评估中央机构是否必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E) 中央机构可发布的指令类型
- 中央机构可向附属机构发布指令,以确保其遵守法律和审慎要求。
- 指令应涵盖行政、技术和财务监督,流动性与资本充足性,审慎报告的准备,风险管理政策,内部控制程序,附属机构业务标准,高管适任性评估,财务援助规则及新机构设立标准。
F) EU通行证的使用
- 在获得第3条第2款豁免的情况下,整个集团应适用EU通行证(第24条)。
- CEBS认为附属机构不能单独使用EU通行证,但欢迎市场参与者对当前实践和解释进行反馈。
结论
CEBS的征求意见稿为修订后的第3条提供了详细的监管指导,涵盖“永久附属”、担保机制、监管豁免范围、合并报表要求、指令类型及EU通行证使用等多个方面。该文件旨在推动欧盟范围内审慎监管实践的统一,确保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市场参与者的意见对于完善这些指导方针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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