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下无住所个人相关政策落实_10页_2mb
报告摘要
中国税务快讯总结(第十一期,2019年3月)
核心内容
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35号公告”),旨在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明确无住所个人的税收政策。该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无住所个人的所得来源地确定、收入额计算、税款计算、税收协定适用性及征管规定。
主要观点
一、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确定及计税方法
-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按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确定,境内工作期间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不足24小时按半天计算。
- 境内工作天数的计算:包括境内实际工作日及在境内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等天数。
- 收入额的计算:
- 非高管:在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收入额为境内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 非高管: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按公式计算;
- 高管: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按当月境内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
- 居住满183天但不满六年的高管和非高管:按公式计算;
- 居住满六年的高管和非高管:境内外全部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非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况)。
- 税款计算:
- 居民纳税人:采用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公式;
- 非居民纳税人: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二、数月奖金、股权激励所得来源的确定及计税方法
- 所得来源的确定: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得按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计税方法:
- 数月奖金: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 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并扣除已纳税额。
三、税收协定的适用
- 税收协定适用性:无住所个人若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高管人员的特殊处理:若税收协定未纳入董事费条款,或高管不适用董事费条款,则可参照非高管处理。
- 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如10%而非国内税法规定的20%。
四、相关征管规定
- 境内居住时间的预计:无住所个人首次申报时需预计境内居住时间,并据此计算税款。
- 实际居住时间与预计不符的处理:
- 非居民变居民:年度终了后或离境前办理汇算清缴;
- 居民变非居民:在不能达到居民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报告并重新计算税款;
- 居住时间变化:达到90天或183天后15天内报告并补缴税款。
- 境外支付工资薪金的规定:无住所个人可自行申报或委托境内雇主代缴税款,境内雇主需在相关支付当月终了后15天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关键信息
- 35号公告废止了国税发【1999】年241号文件,减轻了境内雇主的代扣代缴义务。
- 新税法体系下,所得来源的确定更接近国际惯例,采用“先分后税”方式,有效降低双重赋税风险。
- 企业需及时调整税款计算公式,如2019年1月及2月已涉及应纳税额计算的,需补退税款。
- 对于特殊收入如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是否适用境内工作天数和公历天数之比的标准尚待明确。
- 无住所个人应根据其居民身份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重新计算应纳税额。
- 企业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即使无住所个人不委托代缴,也需向税务机关申报相关信息。
附件信息
-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详见文档)。
毕马威观察
- 国际化的计税方式:新政策更符合国际惯例,降低双重纳税风险。
- 实操挑战:在境内工作天数的判定上存在实操困难,税务机关可能加强后续管理。
- 企业责任:企业需关注员工的税务合规性,及时调整计算方法并履行申报义务。
- 税收协定条款:继续适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60号公告),需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联系方式
- 毕马威税务服务团队:各地区合伙人联系方式详见文档,欢迎联系获取政策解读及税务前沿信息。
- 公共邮箱:taxenquiry@kpm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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