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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总结:CEBS关于流动性缓冲与生存期的咨询文件(CP 28)
核心内容
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发布了一份关于流动性缓冲与生存期的咨询文件(CP 28),旨在探讨适用于欧洲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管理框架。该文件基于原则性方法,强调灵活性与比例性,以适应不同规模和复杂程度的银行机构。欧洲合作银行协会(EACB)对文件提出了详细的评论和建议,涵盖总体原则与具体条款的多个方面。
主要观点
1. 原则性方法的重要性
- CEBS提出的基于原则的流动性管理框架有助于应对多种业务模式和流动性管理方式。
- 不应具体列出哪些资产可以作为流动性缓冲,而应保持灵活性。
2. 对市场失败假设的质疑
- EACB不认同文件中对市场失败的假设(Nr. 15),认为这可能过于保守。
- 强调合作银行的相互担保系统在内部化失败的社会成本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3. 对流动性缓冲与生存期设计的建议
- 建议流动性缓冲应覆盖一个月内可能出现的中度和急性流动性压力,而非设定两个不同的生存期(一周和一个月)。
- 强调流动性缓冲的设计应与生存期相匹配,以确保银行在压力情景下仍具备足够的流动性。
4. 对资产定义与市场可交易性的关注
- 建议避免对流动性缓冲资产的定义过于狭窄,以免影响资产的市场价值。
- 合作银行在压力情景下可能需要使用非公开市场高流动性资产作为缓冲,因此应重新考虑“核心资产”在私人市场中的流动性要求。
- 建议将市场可交易性作为资产是否适合纳入流动性缓冲的标准,并考虑资产的折价率。
5. 对中央银行融资的合理使用
- 频繁参与公开市场操作不应被视为“过度依赖中央银行”,建议明确相关标准。
- 对“过度依赖中央银行设施”的定义和判断标准需进一步澄清。
6. 对流动性管理结构的建议
- 建议流动性缓冲应在银行集团层面进行汇总展示,以反映其整体结构和活动。
- 接受集中化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型,前提是流动性可在集团内部自由流动,并且监管机构确认其在压力情景下的韧性。
- 强调监管机构应达成共识,银行应遵循一致的报告要求,以减少资源浪费和交易成本。
关键信息
附录:现金流与流动性潜力
- 合同现金流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呈现方式应与银行的业务活动相适应。
- 建议在Nr. 13框架下,以比例方式展示合同现金流,避免双重报告带来的行政负担。
总体建议
EACB认为,CEBS的咨询文件在总体上具有积极意义,但需进一步完善细节,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 确保流动性缓冲设计与生存期相匹配;
- 明确市场失败假设的适用范围;
- 调整流动性缓冲资产的定义,使其更符合实际需求;
- 对中央银行融资的使用进行合理界定;
- 在银行集团层面实现流动性缓冲的汇总展示;
- 保持监管一致性,减少报告复杂性。
这些建议旨在确保流动性管理框架既有效又公平,适用于各类银行,尤其是合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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