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2-KPMG_China-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外国企业的利息_担保费_租金和财产收益预提税纳税时间及计算方法_6页_454kb
报告摘要
24号公告要点总结
背景
- 国家税务总局24号公告明确了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取得特定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担保费)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时间、计算方法和相关问题的处理。
- 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1年4月1日前未处理的情况。
所得类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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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的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 未设立机构场所:
- 到期日及之后支付计入成本费用:支付时或计入资产原价后投入使用时,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 到期日前支付:支付时由支付方代扣。
- 已设立机构场所:未涉及,应自行申报。
- 未设立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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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费
- 未设立机构场所:由支付方按10%税率代扣代缴,适用利息税率。
- 潜在风险:担保费可能不享受税收协定下的优惠税率,需事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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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
- 未设立机构场所:转让所得减去计税基础后的余额,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 已设立机构场所:未涉及,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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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租金所得
- 未设立机构场所: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金余额由支付方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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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不动产租金所得
- 未设立机构场所:每次支付或到期时由支付方代扣。
- 已设立机构场所: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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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收益
- 未设立机构场所:分配或支付时由支付方代扣。
关键原则及执行说明
- 公告不追溯生效,但适用于4月1日前发生但未处理的事项,需明确“已作税务处理”的认定标准。
- 机构场所判定:在当地管理或委托受控视为设立机构,影响税务义务。
- 法律适用冲突:部分原税法规定与新法不完全一致,存在执行不确定性。
- 建议:企业应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尤其是跨国税务协调问题。
注明
本文内容基于国家税务总局24号公告及附表,仅供参考,最终解释以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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