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僵尸企业_系列研究之四_僵尸企业_出清_关键是打破_休戚与共__8页_1mb
报告摘要
“僵尸企业”出清总结
核心内容
“僵尸企业”是指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却仍能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企业。这些企业之所以“僵而不死”,是因为企业、银行、政府三者之间形成了“休戚与共”的关系。打破这种关系是推动“僵尸企业”出清的关键。由于市场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政府的主动干预成为必要。在政府干预中,银行作为突破口更为合适,因其更容易被改变。日本的经验表明,通过揭露风险、补充资本、加强监管等手段,可以有效推动银行出清“僵尸企业”。
主要观点
- “休戚与共”关系的形成:企业、银行、政府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导致“僵尸企业”难以自然出清。
- 政府的主动作用:市场机制无法有效解决“僵尸企业”问题,政府需要主动介入,推动出清。
- 银行作为突破口:银行更容易被政府改变,因此应作为推动“僵尸企业”出清的切入点。
- 日本经验的借鉴:日本通过三个阶段的政策调整,成功降低了“僵尸企业”占比,其策略可为我国提供参考。
关键信息
1. 日本“僵尸企业”出清的三个阶段
-
第一阶段(1991-1997):“护送船队”
- 政府对不良债权处置较为温和。
- 鼓励大银行合并中小金融机构,成立整理回收银行。
-
第二阶段(1997-2001):“金融再生”
- 强化对银行不良债权的监管。
- 实施《早期纠正措施》、《金融机能安定化法》和《金融早期健全化法》。
- 设立整理回收机构,专门回收不良债权。
-
第三阶段(2001-2006):“产业再生+金融再生”
- 产业再生成为重点,强调对企业的援助和处理。
- 推出《金融再生计划》,进行全方位改革。
2. 日本政府推动银行出清“僵尸企业”的具体措施
-
揭露风险:
- 统一不良资产认定标准,压缩掩盖问题的空间。
- 改革坏账准备金计提法,采用现金流折现法,提高“僵尸企业”风险的可见性。
- 设立特别检查制度,对银行施压,确保风险透明。
-
补充资本:
- 两轮大规模注资,分别向21家和15家银行注资。
- 第一轮注资以次级债和次级贷款为主。
- 第二轮注资以“附转换权优先股”为主,形成对银行的威慑。
-
加强监管:
- 明确不良资产处置的目标和时间,如要求2005年前将不良率降至4%。
- 实施“严格30%原则”,若银行ROE较目标值下滑30%以上,将采取强制措施。
3. 中国“僵尸企业”出清的动向
- 中国正在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步伐,相关政策如《银行业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显示出与日本相似的路径。
- 出清进程可能对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造成扰动,需关注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 中国“僵尸企业”出清进程可能对银行、企业及政府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产生影响。
- 需在风险揭露、资本补充和监管加强之间找到平衡,防止系统性风险的产生。
分析师信息
- 张旭(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6010001)
- 刘琛(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7100006)
联系人信息
- 曾章蓉:0755-23894967,zengzhangrong@ebscn.com
- 危玮肖:010-58452070,weiwx@ebscn.com
- 邵闯:021-52523677,shaochuang@ebscn.com
相关研报
- 经营困境企业处置案例梳理——“僵尸企业”专题系列之三(2019-05-16)
- 日本如何识别“僵尸企业”?——“僵尸企业”系列研究之二(2019-05-12)
- “僵尸企业”清理的政策回顾——“僵尸企业”系列研究之一(2019-05-05)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