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系列研究之四:“僵尸企业”出清,关键是打破“休戚与共”-20190526-光大证券-10页_1mb
报告摘要
“僵尸企业”出清总结
核心内容
“僵尸企业”是指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缺乏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这类企业本应在市场规则下被自然淘汰,但由于企业、银行、政府之间形成了“休戚与共”的关系,导致其“僵而不死”。推动“僵尸企业”出清的关键在于打破这种关系,而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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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戚与共”关系的形成
- 企业依赖银行资金维持运营,银行不愿暴露风险以保护自身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政府则因担心就业和社会稳定而对“僵尸企业”采取默许态度。
- 这种关系使得“僵尸企业”得以长期存续,造成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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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主动作为
- 市场机制未能有效出清“僵尸企业”,因此需要政府干预。
- 银行比企业更容易被改变,因此应作为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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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日本经验
- 日本在1991年至2006年间通过“护送船队”、“金融再生”、“产业再生+金融再生”三个阶段逐步出清“僵尸企业”。
- 该经验显示,政府通过揭露风险、补充资本、加强监管三方面措施,有效推动银行出清“僵尸企业”。
关键信息
1. 日本“僵尸企业”出清策略的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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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护送船队(1991-1997)
- 政府对不良债权处置较为温和,鼓励银行合并中小金融机构。
- 1996-1997年,政府成立整理回收银行,专门管理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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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金融再生(1997-2001)
- 政府开始加码处置银行不良债权。
- 引入外部监管,要求银行提交“经营健全计划”。
- 成立整理回收机构,专门回收不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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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产业再生+金融再生(2001-2006)
- 强调产业再生与金融再生的结合。
- 通过《金融再生计划》进行全方位改革,包括金融系统、企业再生和金融行政框架。
2. 日本政府推动银行出清“僵尸企业”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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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风险
- 采用不良资产四级分类标准,统一不良认定,压缩掩盖风险的空间。
- 引入特别检查制度,对外公布银行自查与监管审查结果,施压银行风险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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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本
- 1998年对21家银行注资1.82万亿日元,以次级债和优先股为主。
- 1999年对15家银行注资7.46万亿日元,主要为附转换权优先股,以增强监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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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
- 设定不良债权率下降目标,要求2005年3月前降至2002年基准的50%(即4%)。
- 实施“严格30%原则”,若银行ROE较目标值下滑30%以上,将采取强制措施。
3. 风险提示
- 中国正在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步伐,政策路径与日本经验相似。
- 出清过程可能对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造成扰动,需警惕潜在风险。
结论
打破“僵尸企业”与银行、政府之间的“休戚与共”关系是推动其出清的关键。政府应主动作为,通过揭露风险、补充资本、加强监管等手段,促使银行转变态度,最终实现“僵尸企业”的有效出清。借鉴日本经验,中国可采取类似策略,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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