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_7页_760kb
报告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总结
核心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时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该准则适用于企业首次执行会计准则体系的全过程,包括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列报。
主要观点
1. 首次执行日的处理原则
- 企业应在首次执行日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 除本准则规定需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2.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后的账面余额作为认定成本。
-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存在贷方差额,应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若存在借方差额,账面余额作为认定成本。
3. 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
- 若有确凿证据表明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应在首次执行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4. 弃置费用与解除劳动关系计划
- 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弃置费用,应在首次执行日增加资产成本并确认负债,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若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应确认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5. 企业年金基金与股份支付
- 企业年金基金在首次执行日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 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按公允价值调整留存收益;之前可行权的不追溯调整。
6. 或有事项与所得税
- 首次执行日的重组义务应确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 对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应追溯调整并影响留存收益。
7. 企业合并的特殊处理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的商誉应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商誉应按摊余价值确认,不再摊销。
- 若合并合同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调整合并成本,且预计事项很可能发生,应调整商誉账面价值。
- 应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准备并调整留存收益。
8. 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的分类
- 金融资产应划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其差额应调整留存收益。
9. 衍生金融工具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
- 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应在首次执行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并调整留存收益。
- 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应从混合工具中分拆,单独处理,除非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
10. 套期保值与再保险合同
- 不符合套期会计条件的套期保值应终止原方法,按新准则处理。
- 再保险分出业务应确认摊回准备金为资产,并调整各项准备金账面价值。
关键信息
- 追溯调整:仅对本准则明确规定的项目进行追溯调整,其余项目不追溯。
- 留存收益调整:多数项目调整留存收益,体现会计政策变更对权益的影响。
- 财务报表列报:首份年度财务报表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和《第31号》的规定,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附注披露:需披露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变动情况。
- 比较信息:首份年度财务报表应包含上年度按新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列报方式变更的应进行调整。
总结
本准则为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提供了系统性的指引,明确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重新分类与计量规则,以及财务报表的列报要求。其核心在于通过追溯调整确保会计信息的连续性与可比性,同时调整留存收益以反映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准则强调对特定项目如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弃置费用、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商誉、金融工具等的处理方法,确保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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